客家委員會
・客家委員會為鼓勵影視產業製作融入客家語言及文化的跨語言節目內容,以提升客家語言文化能見度並促進族群交流,特別提供製作補助。本補助主要針對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的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單一計畫最高可獲得 5,000,000 元補助,但補助總額不得超過企劃書預算總經費的 49 %。申請單位需每年於 6 月 30 日前提交申請書、節目企劃書及相關資格文件,經審查通過後,補助款將分四期撥付。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經濟部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應載明營業項目具從事相關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營業項目代碼 J503 項);計畫之節目內容應於核定前未曾公開發表者(包含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申請單位應編列自籌款
・不可申請: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財團法人、電視臺(頻道);節目不得於直轄市、各縣(市)地方公益頻道單獨首播;節目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及事業所製作、委製、合製或補助;政策性補助項目,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頻道、事業配合本會政策推動申請者,其節目製作經費不得與已獲政府機關(構)委製、合製或補助經費重複
・客家多元影視傳播內容製作補助:單一計畫最高補助 5,000,000 元,補助總額不得逾企劃書預算總經費的 49 %
・撥款方式:分四期撥付(第一期 20 %、第二期 40 %、第三期 20 %、第四期 20 %)
・履約保證金:受補助款的 5 %
・申請方式:郵寄或自行送達至客家委員會收文處,並至線上獎補助系統(www.hakka.gov.tw/首頁/獎補助線上申辦)填報申請
・重要時間點:受補助單位應於簽約日後一個月內提送節目完整計畫。節目首次公開發表前一個月,檢送節目第一集樣帶檔案。節目播放超過二分之一集數後,檢送第三期款發票及相關資料。節目全數播竣後,於當年度 11/30 前檢送第四期款發票及結案報告等文件
・注意事項:申請單位應編列自籌款。每一節目獲客家委員會及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總額,不得逾企劃書所附預算總經費的 49 %。本會補助經費僅得專款專用於節目製作相關項目,不得用於行銷宣傳費用。受補助單位應於簽約同時繳納履約保證金(金額為受補助款的 5 %)。受補助節目之片頭或片尾或其他適當處,須註明客家委員會補助、贊助拍攝之文意或相關文字內容
5,000,000元
申請:每年 6/30 前;活動:簽約日起至次年度 10/31 前完成節目製播
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節目企劃書(格式如附件二、三)、合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如設立或營業登記證、行業登記證、立案證明、法人登記證書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經濟部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應載明營業項目具從事相關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營業項目代碼 J503 項)、製播之節目如係取材自他人作品改編者,應檢附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改編同意書、預定播出頻道或平臺同意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相關證明文件、主要製作團隊成員之合作意向書(或同意書)、申請補助款之節目屬合製者,應檢附其他合製單位同意由申請單位申請本補助款之證明文件及合製契約書或意向書
電話:(02)8995-6988 轉 534|地址:24220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7樓
申請期間為每年 6/30 前。活動期間為簽約日起至次年度 10/31 前完成節目製播。聯絡電話來自附件一,地址來自網頁底部。
資料來源:https://law.hakka.gov.tw/LawContent.aspx?id=FL054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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