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
・農業部為推動農村永續發展,鼓勵全民參與並導入創新理念,特別訂定「農村再生新農業示範計畫補助要點」。本計畫旨在透過公私合作,提升農業競爭力、改善農村生活品質與經濟多樣性、優化農村環境與空間,並強化地方就業與能力營造。符合資格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國內大專院校、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農民團體、非營利性團體,以及公司或其他營利團體,皆可依本要點申請補助。申請單位需於計畫執行前三個月,分兩階段向農業部提出計畫構想書及細部計畫,經審查通過後,每年最高可獲得 10,000,000 元的補助,補助年限依計畫類型而異。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補助應於執行前三個月分二階段向農業部提出計畫;計畫應符合農村產銷結構升級、生態及友善環境、生活品質提升和夥伴關係之永續農村核心價值;計畫應具創新性、策略性及示範性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直轄市、縣(市)政府、國內大專院校;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農民團體、依法立案之非營利性團體;公司、其他營利團體
・改善農業競爭力軸線計畫補助:每年最高 10,000,000 元,補助年限 2 年
・農村生活品質與經濟多樣性軸線計畫補助:每年最高 10,000,000 元,補助年限 3 年
・改善農村環境與空間軸線計畫補助:每年最高 10,000,000 元,補助年限 3 年
・就業與多樣性的地方能力營造軸線計畫補助:每年最高 10,000,000 元,補助年限 2 年
・經農業部審查確具創新、整合及實驗性價值之非軸線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不受前述年限及金額限制
・跨軸線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不受前述年限及金額限制
・申請方式:分二階段向農業部提出計畫構想書及細部計畫
・第二類受補助單位之幹部及會員,不得自補助款中支領工資;第三類受補助單位之補助款不得超過總經費 50 %;第三類受補助單位應於執行年度結束後隔年起五年內,每年依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載淨值總額之 5 %,提撥農村再生基金專戶,分年提撥之累計總額以所受補助款總額二分之一為上限,提撥期間內應接受農業部查核;申請單位所填具申請書、應檢附之文件或其內容不完備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單位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最高10,000,000元
申請書、計畫構想書、細部計畫
電話:(02)2381-2991|地址:10014 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 37 號
申請期間為「應於執行前三個月」,非明確日曆日期,故填 null。實際補助內容與審查細節依「本計畫推動作業手冊」定之,但頁面未提供該手冊。
資料來源:https://law.moa.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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