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為農業部)為推動養豬場利用廢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沼氣進行發電,特別提供獎勵與補助。這項計畫旨在提高養豬農民的收益,同時降低溫室氣體排放,並促進循環經濟。符合資格的養豬場,無論是已合法登記或正在建場中,只要有意願設置沼氣發電相關設備,即可申請。補助項目包含設置沼氣發電獎勵金、高床設施、雨廢水分流系統及沼氣發電相關設備,並依豬隻飼養規模提供不同額度的補助上限。此外,若能將沼氣發電併聯售電給電力公司,還可額外獲得售電獎勵金。申請者需備妥相關文件,經地方政府初審後送交農業部審核,並在設備設置完成後經勘查確認,即可核撥獎勵及補助款。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領有合法畜牧場登記證書(不包括畜禽飼養登記證),或已領有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並建場中;有意願利用沼氣發電之養豬場
・不可申請:重複申領經濟部沼氣發電系統推廣計畫或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補助者;無意願或未配合農業部辦理宣導、觀摩、相關設備(施)功能測試、發電等資料研究蒐集者;申請本補助所購置之相關設備(施)需為新品者;驗收不合格者;重複申領、申報不實、因故退貨、擅自移除、移置、未維持沼氣發電相關設備(施)正常運作者
・設置沼氣發電獎勵金:每頭 75 元
・售電獎勵:每場 300,000 元(須提供售電合約,不列計於獎勵、補助總額上限內)
・補助非公司組織經營之養豬場,提升沼氣產生效率及沼氣發電相關設備(施),各項目補助款以不超過各該項目之設置或購置費用 50 % 為上限,並有總額上限:/豬隻在養量或登記飼養量 2,000 ~ 4,999 頭:/設置沼氣發電獎勵金:上限 300,000 元/高床設施:上限 750,000 元/雨廢水分流系統:上限 100,000 元/沼氣發電相關設備(施):上限 750,000 元/獎勵、補助總額上限:1,700,000 元/場/豬隻在養量或登記飼養量 5,000 ~ 9,999 頭:/設置沼氣發電獎勵金:上限 600,000 元/高床設施:上限 1,000,000 元/雨廢水分流系統:上限 150,000 元/沼氣發電相關設備(施):上限 1,250,000 元/獎勵、補助總額上限:2,700,000 元/場/豬隻在養量或登記飼養量 10,000 ~ 14,999 頭:/設置沼氣發電獎勵金:上限 900,000 元/高床設施:上限 1,250,000 元/雨廢水分流系統:上限 250,000 元/沼氣發電相關設備(施):上限 1,750,000 元/獎勵、補助總額上限:3,850,000 元/場/豬隻在養量或登記飼養量 15,000 頭以上:/設置沼氣發電獎勵金:上限 1,200,000 元/高床設施:上限 1,500,000 元/雨廢水分流系統:上限 350,000 元/沼氣發電相關設備(施):上限 2,250,000 元/獎勵、補助總額上限:5,000,000 元/場/豬隻在養量或登記飼養量 15,000 頭以上,受託處理:/設置沼氣發電獎勵金:上限 1,750,000 元/高床設施:上限 1,500,000 元/雨廢水分流系統:上限 350,000 元/沼氣發電相關設備(施):上限 2,750,000 元/獎勵、補助總額上限:6,000,000 元/場
・申請方式:應檢附文件,經各地方政府農政單位向農業部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經核認同意設置,卻未能於 2017 年度完成者,應於年度結束前檢具相關憑證資料,並敘明預定完成日期,送地方政府彙送農業部辦理經費保留,期限以 1 年為限
・受獎勵及補助對象五年內應配合農業部辦理宣導、觀摩等活動,及配合相關設備(施)之功能測試、發電等資料研究蒐集,並應維持沼氣發電相關設備(施)正常運作;申請本補助所購置之相關設備(施)需為新品;各項目補助款以不超過各該項目之設置或購置費用 50 % 為上限;售電獎勵額度不列計於「獎勵、補助總額上限」內;完工後需檢具勘查紀錄、完工報告書、收據、養豬場印領清冊、原始支出憑證、設置中、後相片等資料,經地方政府核備後始核撥獎勵金及補助款;農業部將實地抽查 10 % 以上之受獎勵及補助對象
最高6,000,000元
2017/02/07 ~ 2017/10/31
申請書、規劃書、負責人身分證正反影本、畜牧場登記證書影本、畜牧設施容許同意書影本、設置前現況照片、切結書、使用執照、委託化製合約書、特約獸醫師合約書、改良豬舍規劃平面圖(申請高床設施時需檢附)、售電合約(申請售電獎勵時須提供)、委託契約書(採委託處理者須簽訂)
電話:(02)2381-2991|地址:10014 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 37 號
文案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 2023/08/01 配合組織法規變更為「農業部」。補助項目金額依豬隻在養量或登記飼養量分為多個級距,且各項目有獨立上限及總額上限。部分應備文件為完工後核撥款項所需,已移至備註。
資料來源:https://law.moa.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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