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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文化黑潮之國際藝術展會補助要點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文化部

【內容簡介】

・文化部為提升臺灣視覺藝術的國際能見度,鼓勵視覺藝術產業參與或舉辦具交易模式的國際藝術展會,以拓展市場並促進國際交流。本補助計畫針對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的藝術創作者,以及國內依法立案的視覺藝術文化創意事業(含法人、合夥、獨資事業)開放申請。補助項目分為國內自辦特展專區或特色專案,每案最高可獲 10,000,000 元;以及國外參展,每案最高可獲 5,000,000 元。補助範圍涵蓋展覽製作、策展、藝術家創作材料、場地、保險、作品運輸、行銷宣傳、翻譯及機票等費用。申請者需於文化部公告的受理期間內,透過線上系統提交申請表、立案證明文件影本及計畫書等資料。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個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藝術創作者;團體:從事視覺藝術產業之國內依法立案文化創意事業(含法人、合夥、獨資事業)
・不可申請: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受本部監督之行政法人、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構)補助者
・國內自辦:補助辦理特展專區或特色專案,包含參展展商優惠方案或合作計畫、展覽製作費、策展費、藝術家之創作材料費、場地費、裱框費、保險費、作品運輸費、行銷費及宣傳費等,每案補助金額以 10,000,000 元為上限
・國外參展:補助以臺灣藝術家出國參展為主之國際視覺藝術展會,包含補助藝術家之創作材料費、裱框費、場地費、保險費、作品運輸費、翻譯費、機票、行銷費及宣傳費等,每案補助金額以 5,000,000 元為上限
・申請方式:線上填寫申請資料並上傳文件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Web/)
・重要時間點:計畫執行結束後 1 個月內(最遲當年度 11/30 前)或 12/10 前(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 12 月者)函送收據、經費支用單據、成果報告書等資料辦理核銷撥款
・本部每年分別於前一年度 10 月及當年度 5 月彙整計畫申請案,實際受理期間由本部另行公告;收件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逾時申請或申請資料、內容不全者,不予受理;同一案件向 2 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項目及金額;同年度同一單位獲本要點補助上限以 3 案為原則;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同意補助之申請案,本部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如因執行需要,得申請分期撥款;補助計畫變更或取消辦理者,應於原訂計畫辦理前 1 個月函報本部同意;提案計畫符合本部政策目標、具重要意義或時效性者,得採專案補助方式辦理,申請期程及審查方式不受限制;獲補助計畫之各項平面、電子媒體宣傳方面需有效凸顯本部支持立場,並於顯著位置標示本部部徽;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金額/折扣】

最高10,000,000元

【期間】

每年 5 月及 10 月(實際受理期間由本部另行公告)

【應備文件】

申請表、立案證明文件影本、計畫書、參展作品列表及照片、參展相關文件、執行計畫成員名單、事前揭露表(如為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聯絡方式】

電話:(02) 8512-6000|地址:2421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13 樓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為每年固定月份,但實際受理期間需依主辦單位另行公告。附件內容與網頁本文一致,主要為法規沿革和修正內容。

資料來源:https://law.moc.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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