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為培育電視內容產業人才,鼓勵創作者開發新穎故事題材與多元節目類型,以提升臺灣內容品牌的國際競爭力,特別推出「114年度電視及新媒體內容製作補助」。本補助案主要針對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的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提供戲劇類及節目類作品的製作經費補助,最高可達核定製作成本的 49 %。此外,若製作口述影像版本,另有最高 1,500,000 元的實支實付補助。申請者需透過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進行線上申請,並提交詳細的製作企畫書、行銷規劃、資金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申請案作品之原產地應為中華民國;申請案各集應於 2024/12/31 前未曾發行、散布、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工作團隊中,製作人/製片/監製、導演(播)、企劃、編劇、主持人、主播、主角、配角等職務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技術人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特殊企劃需全程使用外國語言者不在此限);不得全程在國外(含大陸地區)取景及拍攝;戲劇類在國內拍攝場景應達全劇總長度二分之一以上,並應有主角呈現;戲劇類及節目類作品之後製應於國內完成(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申請案屬合資製作者,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額應逾該申請案預估及實際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一
・不可申請:曾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獎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因違反文化部補助、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結餘款、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或賠償金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設置之行政法人;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曾以相同或類似企畫申請案領受本局製作補助金(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放棄並經廢止資格者除外);申請案已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或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文化部設置之行政法人補(捐)助(配合文化部政策推動,於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同一申請案企畫書之劇本已獲本局電視(劇集)劇本開發補助者,未於完整劇本完成後申請本要點補助,或以同一企畫書工作執行項目總成本重複申請補助;申請案屬政府機關(構)委製,或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設置之行政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所製作、委製、合製
・電視及新媒體內容製作補助:不得逾核定企畫書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 49 %
・口述影像製作補助:上限 1,500,000 元,採實支實付
・申請方式:線上申請及上傳電子檔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grants.moc.gov.tw/Web/)
・注意事項:申請期間及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局另行公告。同一申請案僅得就戲劇類及節目類擇一報名。
1,500,000元
製作企畫書(含劇名/節目名稱、類型、發音語言、總集數、總長度、每集長度、企製發想與田野調查、企製內容、製作及公開發表規劃、特色與商業模式、回饋計畫說明、視訊及音訊規格說明)、國內外行銷規劃書(含市場定位、市場分析、目標觀眾分析、國際競爭力及海外市場實力說明、國內外行銷策略與預估行銷宣傳成本分析、預估回收金額及時程)、完成帶、粗剪帶或樣帶及過往作品剪輯(無則免附)、申請案相關之著作財產權說明、工作團隊說明,並檢附合作意向書及國籍證明、製作經費及資金說明(含預估製作總經費明細表、資金結構說明及證明文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照影本(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適用)、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電視節目製作業適用)、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財團法人適用)、最近三年戲劇類及節目類作品製播績效(無則免附)、最近三年國內外獲獎及參賽紀錄(無則免附)、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報稅報表)、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之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證明、過往製播戲劇類及節目類作品之回饋計畫、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外國文字文件之中文譯本
電話:(02) 8512-6000|地址: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
申請期間未明確列出具體日期,僅說明「另行公告」。活動期間為簽約後依作品類型有不同製作及公開發表期限,非固定期間。
資料來源:https://law.moc.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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