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與財政部共同推動「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鼓勵在臺灣地區從事創新活動的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透過研發投資來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符合資格的企業,可選擇將當年度研發支出金額的 15 % 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或將 10 % 抵減當年度起 3 年內的應納稅額,但總抵減額度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的 30 %。申請企業需具備研發能力,且研發活動具高度創新,並在每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依有限合夥法組織登記之有限合夥事業;最近 3 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應具有高度之創新;研究發展活動以在臺灣地區從事者為限;所研究發展之產品、技術或創作應專供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行使用,或供他人製造、使用者應取得合理之權利金或其他合理之報酬
・不可申請:已依其他法規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本辦法所定之獎勵;專供研究發展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著作權、專業性或特殊性之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於購置之次日起 3 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者;當年度申報之研究發展支出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虛報情事者
・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按支出金額 15 %,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按支出金額 10 %,自當年度起 3 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抵減稅額上限:不超過該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30 %
・申請方式: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截止日後 7 個月內,將審查意見函送稅捐稽徵機關
・注意事項: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