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提供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BIPV)示範獎勵補助,鼓勵民眾或公司安裝與建築物整合的太陽光電系統。申請者需先取得設備認可,並在設備與電力網併聯後,才能申請補助。每峰瓩最高可獲得 50,000 元的購置獎勵,單一申請案的補助總額上限為 10,000,000 元。申請的設備必須是新品,總裝置容量介於 10 峰瓩至 500 峰瓩之間,且設置成本需高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電能躉購費率期初設置成本。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置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需符合建築整合型定義(頂蓋式、帷幕式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設置方式),且移除後會導致建築物功能減損;總裝置容量超過 10 峰瓩,不及 500 峰瓩;設備須為新品;設置成本須高於申請受理年度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電能躉購費率採用參數的期初設置成本;建築物須符合建築法第四條規定,且非以軟質塑膠布、硬質塑膠或其他易於拆卸之建材完整包覆;已取得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認可文件;已與經營電力網之電業併聯
・不可申請:未取得認可文件;申請文件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非由認可文件記載之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申請;已申請或受領其他補助、優惠、示範獎勵;受認可或示範獎勵補助者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若曾因虛偽不實、違法或未依核准圖說施工等情事被撤銷或廢止核定)
・購置獎勵補助金額:每峰瓩以 50,000 元為上限核計
・每一申請案獎勵補助總額:不得超過 10,000,000 元
・若設備生產電能適用躉購費率,獎勵基準不得超過其每峰瓩設置成本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屋頂型太陽光電設備電能躉購費率計算參數採用之設置成本的差額
・申請方式:需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備認可,並於設備與電業併聯後,再申請示範獎勵補助
・重要時間點:申請人應自示範獎勵核定之日起 1 年內完成設備設置並請領獎勵補助金額,可申請展延 1 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 1 年
・注意事項:受獎勵補助者自受領獎勵補助金額之日起 5 年內,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轉讓、拆除或遷移發電設備,設備損壞應報備,並逐年編具運轉資料年報送備查。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公告獎勵額度,年度預算用罄時得不受理當年度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