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能源署
・經濟部能源署推出的「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旨在鼓勵並補助從事地熱能發電系統開發的事業、團體或自然人。本獎勵主要針對地熱能探勘費用提供補助,包含地表調查、地熱井鑽鑿及相關設施費用。每案最高可獲探勘費用 50 % 的獎勵金,上限為 100,000,000 元。申請者需提交發電業執照或相關證明、探勘及發電開發計畫書等文件,經審查核准後簽訂行政契約,並於核准日起 5 年內取得電業執照或自用發電設備登記文件以請領獎勵金。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以地熱能作為發電系統設置之發電業、發電業籌備處或申請自用發電設備之事業、團體或自然人;所設置地熱能發電系統之地熱井,指本辦法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23 日修正之條文生效後完成鑽探之地熱井
・地熱能探勘費用補助:每一申請案獎勵金總額不得超過地熱能探勘費用之 50 %,且以 100,000,000 元為上限
・地熱能發電探勘後續補助:每千瓦獎勵金額不得超過每千瓦實際探勘費用與申請年度公告地熱能發電躉購費率採用之每千瓦產能探勘及鑽井成本參數之差額
・申請方式:填具申請表(附表一),並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受獎勵人應自獎勵案核准日起 5 年內,取得電業執照或自用發電設備登記文件
・注意事項:受獎勵人於獎勵案核定每期獎勵金之日起 1 年內未請領獎勵金者,除有不可歸責之事由外,視為放棄該期獎勵金。但受獎勵人得於該期限屆滿前 1 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1 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 1 年。
100,000,000元
2013/01/09 ~ 2020/12/31
發電業執照或發電業籌備處證明或申請自用發電設備之事業、團體或自然人之證明文件影本、地熱能探勘及發電開發計畫書、探勘場址土地使用同意書、地熱能探勘項目及費用估算書、地熱探勘井鑽鑿作業成果報告,內容需包含地表資源調查、探勘井鑽鑿、產能測試、發電潛能評估及調查探勘成本細項資料(若完成地熱探勘,經評估無地熱發電系統開發效益時需檢附)、經會計師為本專案完成簽證「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金」之款項支出憑證(若完成地熱探勘,經評估無地熱發電系統開發效益時需檢附)、「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金」之款項收據(若完成地熱探勘,經評估無地熱發電系統開發效益時需檢附)、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若完成地熱探勘,經評估無地熱發電系統開發效益時需檢附)
電話:02-23212200|地址:臺北市福州街 15 號
本辦法已於 2021/09/16 廢止,且活動期間已於 2020/12/31 結束。頁面未提供明確的申請期間。
資料來源:https://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FL068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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