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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經濟部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

財經金融 全台 期限 2025-12-31 已過期

【主辦單位】

經濟部

【內容簡介】

・經濟部為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推出專案貸款及利息補貼。此方案旨在幫助符合資格的中小企業恢復營運、提高競爭力,並提供資本性支出(如購建廠房、設備)及營運週轉金。根據企業規模,貸款額度最高可達 3,500 萬元,並提供最長 1 至 2 年的利息補貼。申請對象為營業及債票信正常、無溢領紓困振興貸款利息的中小型事業,且需符合曾申貸紓困振興貸款、疫後營運困難或停業再出發等條件之一。企業可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申請期限至 2025/10/31。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列基準之中小型事業;營業及債票信正常;無尚未償還溢領經濟部紓困振興貸款補貼利息之情形;不含金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業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中小企業(第一類);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且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5 人(不含負責人)之中小企業(第二類);僅辦理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第二類);原申貸紓困振興貸款事業:自 2020 年起至 2023/06/30 止,申辦經濟部營運資金貸款、振興資金貸款或中央銀行中小企業專案貸款融通方案,並經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者;疫後時期營運困難事業:自 2022 年 1 月起至 2025 年 12 月止,任連續 2 個月之月平均或任 1 個月,較 2022 年至 2025 年內任連續 2 個月之月平均或任 1 個月,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期間,營業額減少達 15 %,且經經濟部、受經濟部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金融機構認定屬實者;停業再出發事業:自 2020 年起至 2022 年止辦理停業登記或申報停業核備,申貸時已辦妥復業登記或申報復業核備者
・第一類事業貸款:最高 3,500 萬元,用於購建(修)廠房、營運場所及相關設施、購置機器設備(含運輸工具)或營運週轉金
・第二類事業貸款:最高 400 萬元,用於購建(修)廠房、營運場所及相關設施、購置機器設備(含運輸工具)或營運週轉金
・第一類事業利息補貼:貸款額度 3,500 萬元以內,補貼期限最長 1 年,補貼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第二類事業利息補貼:貸款額度 400 萬元以內,補貼期限最長 2 年,補貼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申請方式:承貸金融機構總行應於每月 15 日以前,彙整轄下分行前一個月請款資料,按月填具申請補貼利息名冊,向經理銀行申請撥付補貼利息
・注意事項:獲貸事業未經金融機構同意變更貸款用途,承貸金融機構應即收回貸款或補貼之利息

【金額/折扣】

最高3,500萬元

【期間】

申請:即日起至 2025/10/31;活動:最遲應於 2025/12/31 以前動撥完畢

【應備文件】

聲明符合本要點規定之切結書、電信信評報告之使用授權書(限第二類中小企業或營利事業,申貸貸款額度 100 萬元以內且移送信保基金信用保證者)

【聯絡方式】

電話:02-23212200|地址:臺北市福州街 15 號

資料來源:https://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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