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經濟部為鼓勵國內產業用戶提升供電穩定性及能源使用效率,特別推出產業儲能設備設置補助。本補助旨在協助符合資格的公司,在其工廠登記地址位於指定工業區或科學園區內,設置採用國內產製電池芯的儲能設備。每 1,000 瓩時(1MWh)的儲能設備可獲得最高 5,000,000 元的補助,總補助金額上限為總設置經費的 50 %。申請公司需確保儲能設備在撥付第二期款後三年內,於夜尖峰時段進行尖離峰移轉,並達到 80 % 以上的執行率與使用率。申請期間將由執行機關另行公告,符合條件的企業應備齊相關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方式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依我國公司法設立具經營事實之公司;工廠登記地址位於編定工業區、產業園區、都市計畫工業區、科技產業園區或科學園區者;儲能設備限於在國內使用且為補助核准後購置之產品;儲能設備應採用國內產製之電池芯;儲能設備之對外通訊模組(含電能管理系統、電池管理系統與電力轉換系統等具聯網操控功能之資通訊軟體及硬體零組件)應採用非中國大陸地區之廠牌及非中國大陸地區製造生產之產品;儲能設備應併接於申請人用戶側內線,並設置可記錄儲能設備充放電執行數據之智慧電表;儲能設備應於執行機關(構)撥付第二期款之日當年度及其後三年進行尖離峰移轉,並配合於夜尖峰時段進行放電;執行率需達 80 % 以上,且使用率達 80 % 以上
・不可申請:申請項目已獲其他政府機關獎勵或補助
・儲能設備系統與周邊設施補助:包含電池芯、電池模組、電池(貨)櫃、電池管理系統(BMS)、電力轉換系統(PCS)、電能管理系統(EMS)、安全與周邊設施及 AC 智慧電表等,不包含土建、機電工程及饋線費用
・補助設置容量:單一補助年度之同一補助對象為 1,000 瓩時(1MWh)以上且不超過 10,000 瓩時(10MWh)
・補助金額:每一 1,000 瓩時得補助 5,000,000 元
・總補助金額:應低於總設置經費 50 %,如實際設置經費低於原計畫設置經費,總補助金額應低於實際設置經費 50 %
・申請方式:掛號郵遞(郵戳為憑)或親送至執行機關(構)(須取得執行機關(構)收發戳章)
・注意事項:各辦理補助年度之補助申請期間由執行機關(構)另行公告。補助經費即將用罄時,執行機關(構)得公告提前截止受理申請補助。補助金額每兩年進行滾動調整。受補助人需於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間內申請簽訂補助契約。受補助人需於當年度 12/31 前完成設置並啟動運轉,逾期未申請撥款視為放棄,可申請展延一次,最長一年。
5,000,000元
計畫申請書暨自我檢查表(附件一)、申請人之資本資料及資格證明文件(包含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資料、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及工廠登記證明;提供影本資料者,需加蓋申請人公司及代表人印章)、聲明書(附件二)、設置地點之所有權人同意申請人使用三年六個月以上之證明文件(申請人與所有權人相同者免附)、設置地點之編定工業區、產業園區、都市計畫工業區、科技產業園區或科學園區之用地主管機關意見書、儲能設備採用國內產製之電池芯之證明文件(包含電池芯國內產製切結書(附件三)、計畫設置儲能設備之電池系統符合 CNS 62619 之證明文件(含延燒、測試報告及證書),該證明文件須由本部標準檢驗局、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試驗室或其他具公信力之單位出具)、消防設備師簽署之消防設計簽證、電能管理系統、電池管理系統與電力轉換系統等具聯網操控功能之資通訊軟體及硬體零組件之生產證明相關文件(包含資通訊軟體之供應商名單、硬體零組件之供應商名單及產地證明;若為國內產製者,需提供廠商出貨憑證、發票、入庫資料及進料檢驗等證明文件;若為進口者,需提供原廠出口證明、海關進口報單、入庫及進料檢驗等證明文件)、申請人與系統設計廠商合作證明文件(如契約等),並應載明申請人對儲能設備具所有權;自行設置者,得以對儲能設備具所有權切結書代之、儲能設置計畫書(附件四)(應包含經費配置表、設置時程規劃甘特圖)、執行機關(構)安排實地審查同意書(附件五)、其他經執行機關(構)指定之文件
電話:02-23212200|地址:臺北市福州街15號
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未明確列出具體日期,需等待執行機關另行公告。聯絡電話和地址為經濟部總機和總部地址,非執行機關專線。附件內容為系統操作手冊,與補助內容無關。
資料來源:https://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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