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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教育部

【內容簡介】

・教育部提供「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旨在鼓勵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以促進運動產業發展並保障選手就業。符合資格的申請單位,可獲得每位選手每月最高 21,000 元的薪資補助,補助額度以選手薪資的 30 %為上限,每位選手累計補助期間最長可達 5 年。申請單位須設立登記 3 年以上、財務健全且無欠稅紀錄,並聘用符合特定國光體育獎章資格的績優運動選手,從事有助運動推展或提供運動相關服務的全時工作。申請時需檢附商業登記、無欠稅證明、聘用契約及選手成績證明等文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單位為營利事業或從事運動產業之法人、合夥或獨資;申請單位設立、登記 3 年以上;申請單位中華民國國民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達 50 %以上;申請單位最近 3 年無欠繳應納稅捐;申請單位財務健全,且非金融機構拒絕往來戶;申請單位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申請單位最近 3 年內未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之重大違失紀錄,或受停權處分且其停權期間尚未屆滿;申請單位聘用同一績優運動選手,每次聘用期間至少 6 個月;績優運動選手需全時受聘於申請單位,並從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運動產業之直接相關工作;績優運動選手曾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東亞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或奧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盃)賽,並獲得下列成績之一:/田徑、游泳、體操及團體球類運動種類(棒球、籃球、足球、排球、手球、女子壘球、橄欖球、曲棍球與水球):國光體育獎章三等二級以上/前款以外運動種類:國光體育獎章二等三級以上
・不可申請:受聘績優運動選手與受補助單位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間有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其配偶關係者;受補助單位對同一受聘績優運動選手,於同一期間重複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薪資補助:最高以受聘績優運動選手薪資 30 %為限,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21,000 元
・每位選手累計補助期間:以 5 年為限
・申請方式:向教育部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各該聘僱績優運動選手於本部補助期間累計 5 年期滿者,受補助單位應優先留用原有各該聘僱績優運動選手

【金額/折扣】

21,000元

【應備文件】

申請書、計畫、經費申請表、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無欠稅證明及勞工保險投保人數證明影本、聘用績優運動選手之契約書影本、受聘績優運動選手成績證明文件影本、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資料

【注意事項】

本頁面為法規條文,未提供具體申請截止日期。實際申請時程需依教育部公告為準。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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