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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財經金融 全台 期限 2025-12-31 已過期

【主辦單位】

農業部

【內容簡介】

・農業部推出「獎勵輔導造林辦法」,鼓勵自然人、部落、私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在符合條件的土地上進行造林。此辦法旨在促進木材生產、國土保安、水源涵養及生態維護。申請者可獲得為期六年的獎勵金,包括造林獎勵金、成林獎勵金及結構用材獎勵金,第一年每公頃最高可領 200,000 元,後續每年 60,000 元,第六年符合條件可再加發 50,000 元。此外,符合資格者還可申請免費種苗及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申請期間一般為每年 1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2025 年有特別申請時段。申請人需備妥身分證明、土地文件及造林計畫書等,向所在地之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分署工作站、鄉(鎮、市、區)公所或大學實驗林管理處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自然人、部落、公營事業以外之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申請造林區域為依法得從事林業使用之土地,且現地有造林需要;造林區域完整不分散;位於山坡地者,最小面積 0.1 公頃;位於非山坡地者,最小面積 0.3 公頃;同時位於山坡地及非山坡地者,其山坡地最小面積 0.1 公頃
・不可申請:申請造林區域位於特定農業區、山坡地範圍以外之一般農業區 (造林區域位於地下水管制區第一級管制區、污染管制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劃之造林專區者不在此限);申請造林區域於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後,位於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及第二類 (造林區域位於地下水管制區第一級管制區、污染管制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劃之造林專區者不在此限);木材生產林位於特定水土保持區、保安林、環境敏感地區之生態敏感類型;木材生產林用以生產菇蕈用材者,位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所劃定之污染管制區;申請人就獎勵造林地點,於獎勵造林期間,已領取其他或同一機關發給與造林或撫育相同性質之獎勵金、補助或補償;前已核准獎勵造林期滿之土地,非屬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形;已實施伐採者,其申請造林地點之該次伐採為未經許可擅自伐採林產物,違反森林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次生林於核准獎勵造林前先行實施伐採林木
・造林獎勵金:造林第一年每公頃 200,000 元
・造林獎勵金:造林第二年至第六年,每年每公頃 60,000 元
・成林獎勵金:造林第六年每公頃 50,000 元 (需符合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
・結構用材獎勵金:造林第六年每公頃 50,000 元 (木材生產林且需符合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
・免費供應種苗:依需求申請
・國有林租地、其他國有土地管理機關之租地:向造林所在地之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工作站提出申請;公有林租地、原住民保留地、私有地:向造林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獎勵金於面積不足 1 公頃時,按面積比例發給;實際從事造林且有資金需求者,可向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全國農業金庫申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主管機關提供多元輔導方式,包括補助森林經營所需經費、輔導發展林下經濟或取得國產木竹材標章等;主管機關每年不定期舉辦造林、收穫技術研習,提供相關技術諮詢及指導;2025/08/18 修正施行前已核准之獎勵造林案件,有意願變更為 6 年獎勵造林或終止造林者,應於 2026/12/31 前向受理機關申請

【金額/折扣】

最高200,000元

【期間】

每年 01/01 ~ 04/30;2025/08/20 ~ 2025/12/31 (特殊期間)

【應備文件】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自然人)、登記或設立相關證明文件及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文件影本 (部落)、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申請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預定造林地點未領取其他或同一機關發給與造林或撫育相關性質之獎勵金、補助或補償之切結書、獎勵造林計畫書、伐採前土地利用情形證明文件 (次生林以外已合法實施伐採者)、造林前土地利用情形及造林年度證明文件 (已實施造林者)、林地預定實施伐採許可證、合法設置文件 (符合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者)、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注意事項】

本頁面為法規條文,詳細說明獎勵造林辦法。申請期間有每年固定時段及 2025 年的特殊時段。活動期間為核准後 6 年的獎勵期間,非固定日曆區間。部分應備文件可依情況免附或由主管機關查詢。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Hot/AddHotLaw.ashx?PCode=M004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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