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能源署
・經濟部能源署為推動地熱能發電,提供「招商獎勵金」及「探勘獎勵金」兩類示範獎勵。招商獎勵金旨在鼓勵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招募地熱能發電設備設置廠商,每案最高可獲 10,000,000 元招商作業獎勵金,並依達成裝置容量目標最高可再領 50,000,000 元。探勘獎勵金則鼓勵依法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地熱探勘及發電設備設置,每案總額上限 100,000,000 元,補助總探勘費用最高 50 %。本辦法自 2026/01/01 起生效,申請期間至 2030/12/31 止。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招商獎勵金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招商獎勵金者:申請獎勵項目未重複獲得其他政府機關核定之獎勵或補助;申請招商獎勵金者:每一年度以申請一案為限;申請探勘獎勵金者:依法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探勘獎勵金者:實收資本額達 5,000,000 元以上;申請探勘獎勵金者:設置之地熱能發電設備,其發電後之尾水應回注地層;申請探勘獎勵金者:申請獎勵項目未重複獲得其他政府機關核定之獎勵或補助;申請探勘獎勵金者:同一申請人以申請一案為原則(統一編號相同者視為同一申請人)
・不可申請:申請獎勵項目已獲其他政府機關之獎勵或補助;曾因違反本辦法規定被撤銷或廢止招商或探勘獎勵人資格,且自撤銷或廢止時起未滿三年
・招商作業獎勵金:每案上限 10,000,000 元
・招商具規模成效獎勵金:依招商計畫達成裝置容量目標計算,每 10,000 瓩以 10,000,000 元計,總額上限 50,000,000 元。核發上限依達成時點計算:核准日起 5 年內達成者全額,6 年內達成者 80 %,7 年內達成者 60 %,8 年以上達成者不予核發
・探勘獎勵金:每案總額上限 100,000,000 元
・探勘獎勵金:實際請領獎勵金不得超過總探勘費用(地表調查費用及地熱井鑽探費用總和)的 50 %
・探勘獎勵金:探勘後完成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者,每瓩獎勵額度依實際支出之每瓩總探勘費用及電能躉購費率參數計算
・探勘獎勵金:獎勵項目包含地表調查費用及地熱井鑽探費用
・申請方式:檢附應備文件向經濟部能源署申請
・申請文件如有未完備、格式不符或內容缺漏,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不予受理;獎勵金為實支實付,如有剩餘應全數返還主管機關;經費預算如經立法院刪(減)除、凍結或年度預算用罄時,主管機關得視情形刪(減)工作項目、期間、獎勵金金額,並得不受理當年度獎勵申請
最高100,000,000元
2026/01/01 ~ 2030/12/31
申請招商獎勵金者:地熱能發電招商獎勵申請表(附件一)、申請招商獎勵金者:地熱能發電招商計畫書(附件二),書面一式十份,電子檔案一份、申請探勘獎勵金者:地熱能發電探勘獎勵申請表(附件四)、申請探勘獎勵金者:地熱能探勘及發電開發計畫書(附件五),書面一式十份,電子檔案一份、申請探勘獎勵金者: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探勘獎勵金者: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探勘獎勵金者:探勘場址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申請探勘獎勵金者:實收資本額達 5,000,000 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文件、申請探勘獎勵金者:資料使用聲明同意書、申請探勘獎勵金者:(若適用)對既有案場之影響說明、預計採取之減緩措施及相關探勘規劃文件
地址:臺北市復興北路二號十三樓
本辦法包含兩種不同對象及獎勵內容的示範獎勵金。頁面未提供本福利的聯絡電話及服務時間。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3626&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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