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經濟部為鼓勵合作社及社區推動再生能源公民電廠,提供示範獎勵計畫。此計畫分為兩階段:推廣宣導階段和實質設置階段。推廣宣導階段主要獎勵社區進行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的相關推廣活動,每案最高可獲 600,000 元。實質設置階段則獎勵社區實際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含儲能設備),每案最高可獲 10,000,000 元,但不得超過總設置經費的 50 %。申請對象為規劃於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的各類團體,如合作社、社會團體、財團法人、公司等。申請期間方面,推廣宣導階段每年公告,實質設置階段則採隨到隨辦。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對象為規劃於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之團體;團體須為以下之一:/依合作社法設立之合作社/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含社區發展協會)或職業團體/依民法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公司/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設立之農業產銷班;申請案之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相關推廣宣導限於核心社區及其毗鄰社區辦理;申請案之再生能源公民電廠潛力盤查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限於核心社區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類別為小水力者,得於核心社區及其毗鄰社區辦理);實質設置階段:具投資意向社區居民或社區團體,其總投資金額至少應占規劃總設置經費之 20 %;實質設置階段:社區居民參與人數及團體個數總和至少應達 15 位(個)
・不可申請:同一團體依本辦法申請獎勵,每年同一社區同一階段以一案為限;設置場址已獲政府機關核定相同獎勵(補助)項目者
・推廣宣導階段獎勵:每案上限 600,000 元,用於完成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所辦理之相關推廣宣導
・實質設置階段獎勵:每案上限 10,000,000 元,且不得超過總設置經費之 50 %,用於於社區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設備)之相關工作項目,總裝置容量應為 10 瓩以上
・儲能設備獎勵經費:每瓩時上限 16,000 元,總金額不得超過 1,000,000 元,且不得超過儲能設備費用之 40 %
・人事費用:不得超過獎勵經費之 10 %
・申請文件應密封,外封套須書明獎勵對象名稱、地址、電話、傳真及「申請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計畫」字樣;採掛號郵寄者,送達日期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申請截止日下午 6 時前送達,並以經濟部所載日期為準;申請文件不齊全或記載不完備,經濟部得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予以駁回;同一案件如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獎勵(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以及向各機關申請獎勵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經濟部應駁回該申請案件;已核准者,應予撤銷;實質設置階段受獎勵者,自取得電業執照或設備登記日起五年內,非經經濟部同意,不得將該設備轉讓、拆除或遷移;獎勵經費預算經立法院刪減(除)、凍結或年度預算用罄時,經濟部得視實際情形刪減(除)獎勵經費,並不再受理當年度獎勵申請;經濟部對獎勵案件之獎勵對象、獎勵事項、獎勵金額、核准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資訊,得公開於經濟部網站;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應
最高10,000,000元
推廣宣導階段示範獎勵申請書(附件一)、申請獎勵對象之團體資格證明文件(依法立案或登記之團體證明、有效期限內之負責人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計畫書一式十份(附件二,含光碟電子檔一式二份)、其他經本部指定文件、實質設置階段示範獎勵申請書(附件四)、再生能源公民電廠設置規劃報告一式十份(含光碟電子檔一式二份)、社區居民或社區團體投資合作意向書(附件五)、社區居民或社區團體投資比率規劃表(附件六)、如為先申請推廣宣導階段後,始申請實質設置階段之受獎勵者,應檢附本部核定之執行成果、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者,應檢附原住民部落會議之議決同意文件、其他經本部指定文件
電話:02-23212200|地址:臺北市福州街 15 號
資料來源:https://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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