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旨在提供服兵役義務役人員的家屬,在役男服役期間,若家庭收入及財產未達一定標準,導致生活難以維持時,給予經濟上的協助。這項福利包含一次性安家費、三節生活扶助金,以及針對生育、喪葬、急難等特殊事故的補助金。申請對象主要為役男的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以及符合同居共營生活條件的三親等內親屬。補助金額依家庭總收入核列為甲、乙、丙三級,並根據役男的役期長短及家屬人數計算發放。家屬需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公所調查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後發放。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役男為應徵(召)集在營(勤)服兵役義務役人員;家屬為役男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家屬為役男之兄弟姊妹(有配偶或子女者,以與役男同居共營生活者為限);家屬為於役男入營前一年持續為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及民法第 1114 條第四款之親屬;因作戰、因公、意外、因病致身心障礙之停(退)役役男家屬,以春節、端午、中秋三節前一年持續為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者為限;歸化我國國籍、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之家屬,以其在臺灣地區設籍為準;家庭總收入分配家屬人數,每人每月未達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布役男家屬戶籍所在地當年最低生活費;家庭動產合計金額未超過一人時為 2,500,000 元,每增加一人,增加 250,000 元;家庭不動產以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公告之當年度限額計算(役男及其家屬之自用住宅及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不列入);役男徵集服役達 1 個月以上(針對一次安家費及三節生活扶助金);中華民國 83/01/01 至 93/12/31 期間出生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常備役體位役男申請服替代役或替代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於服役達 2 個月以上者(針對一次安家費);應後備軍人、備役役男召集及補充兵訓練 1 個月以上、3 個月以下之役男家屬(針對一次安家費);應後備軍人、備役役男召集及補充兵訓練服役超過 3 個月者(針對一次安家費及當節生活扶助金);申請生育補助金:役男之配偶生育;申請喪葬補助金:役男之家屬死亡;申請急難慰助金:役男家屬遭遇天災、人禍,致生活發生困難
・不可申請:役男家屬應徵(召)服兵役(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三階段服役期間之工作收入扣除其戶籍所在地當年最低生活費後之淨額,應予列計);役男家屬為榮民領有院外就養生活費;役男家屬在學領有公費或於境外就學;役男家屬入獄服刑、因案遭受羈押或依法受拘禁;役男家屬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遭遇特別災難失蹤經證明者,不在此限);役男家屬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並負擔其全部費用;役男家屬為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役男家屬為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殊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役男家屬為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役男家屬為因父母離異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兄弟姊妹;役男家屬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役男家屬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正在通緝中或判處徒刑在執行中
・一次安家費及三節生活扶助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82 年次以前及 94 年次以後出生徵集入營,服役達 1 個月以上者):甲級一口 21,390 元;乙級一口 12,834 元;丙級一口 6,417 元
・一次安家費(83 年次以後至 93 年次以前出生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常備役體位役男申請服替代役或替代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服役達 2 個月者):/役期 4 個月:甲級一口 28,520 元;乙級一口 17,112 元;丙級一口 8,556 元/役期 6 個月:甲級一口 42,780 元;乙級一口 25,668 元;丙級一口 12,834 元/役期 10 個月:甲級一口 71,300 元;乙級一口 42,780 元;丙級一口 21,390 元
・一次安家費及當節生活扶助金(應徵召後備軍人、備役役男與補充兵家屬,服役 1 個月以上、3 個月以下者按役期比率發給一次安家費;服役超過 3 個月者發給一次安家費及當節生活扶助金):/一口:甲級 7,130 元;乙級 4,278 元;丙級 2,139 元/二口:甲級 14,260 元;乙級 8,556 元;丙級 4,278 元/三口:甲級 21,390 元;乙級 12,834 元;丙級 6,417 元/四口:甲級 28,520 元;乙級 17,112 元;丙級 8,556 元
・生育補助金:10,000 元(役男之配偶生育者,如為數胞胎者,依胎數發給)
・喪葬補助金:25,000 元(役男之配偶、直系血親及受其扶養而共生活之家屬死亡者)
・急難慰助金(農田(漁塭)埋沒、流失):0.7 公頃以上 12,000 元;0.5 公頃以上未達 0.7 公頃 8,000 元;0.3 公頃以上未達 0.5 公頃 6,000 元;0.1 公頃以上未達 0.3 公頃 4,000 元;未達 0.1 公頃 2,000 元
・急難慰助金(房屋倒塌):全倒(倒塌面積三分之二以上)30,000 元;半倒(倒塌面積三分之二)15,000 元
・急難慰助金(房屋淹水):淹水達 100 公分以上 20,000 元;淹水達 50 公分以上 15,000 元;淹水達 20 公分以上 10,000 元
・急難慰助金(人員死亡或失蹤):60,000 元
・急難慰助金(人員重傷):20,000 元
・申請方式:向役男戶籍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重要時間點:役男家屬對於審查核定事項不符事實時,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 30 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原核定機關請求複查
・注意事項:役男家屬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者,鄉(鎮、市、區)公所應列冊送當地公營職業訓練機構或國民就業輔導單位協助就業,使其自行營生
最高71,300元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文件清單,僅提及需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文案未列出主辦單位的聯絡電話及地址。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Hot/AddHotLaw.ashx?PCode=D0040032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