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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原住民族委員會

【內容簡介】

・本辦法旨在提供技術輔導、經費補助及貸款利息補貼,協助在原住民族地區經營溫泉事業的當地原住民個人或團體。輔導與補助項目涵蓋溫泉量水質測量、土地規劃、設備建置、開發計畫撰寫,以及將溫泉應用於農業栽培、地熱利用、生物科技等多元目的。此外,符合資格者可申請 1 % 的銀行貸款利率補貼,最長可達三年。申請程序需備妥申請書及計畫書,向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經縣(市)政府審查後,最終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年度考核成績優良者,還可獲得獎金或其他獎勵。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於原住民族地區經營溫泉事業的當地原住民個人或團體;原住民個人:具原住民身分法規定之原住民身分;原住民團體:經政府立案,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社員、會員、理監事、董監事之人數及其持股比率各達 80 % 以上之法人、機構或其他團體(原住民合作社指原住民社員超過該合作社社員總人數 80 % 以上者)
・不可申請:已申請並獲利息補貼一次且已達三年期限者(限申請利息補貼)
・技術輔導或經費補助:用於溫泉量及水質測量、溫泉區土地規劃、取用設備及管線設備、擬具溫泉開發計畫書/溫泉地質報告書/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以溫泉作為農業栽培/地熱利用/生物科技或其他目的之使用
・貸款利息補貼:1 % 貸款利率,同一申請人限申請一次,最長三年
・獎金或其他獎勵:核發予年度查核成績列名優等或甲等者
・申請方式:應向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由鄉(鎮、市、區)公所陳報縣(市)政府審查,再由縣(市)政府陳報原住民族委員會審核
・注意事項:原住民族委員會得成立審議小組審議申請案件;申請書格式、計畫書應載內容與審議小組之組成及審議要項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

【應備文件】

申請書、計畫書

【注意事項】

本頁面為法規條文,非實際申請頁面。具體申請書格式、計畫書內容及審議要項需依原住民族委員會另行公告之規定辦理。頁面未提供明確的申請或活動期間。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3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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