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本辦法旨在提供財政獎勵,鼓勵醫事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在離島地區開業,特別是針對所在村里尚無同類型機構的區域,以提升當地醫療及長照服務的可近性。符合資格的機構可獲得一次性補助,最高總額為 500,000 元,用於裝潢、結構安全鑑定、建置電子紀錄與遠距會診設備、藥品採購,以及醫療器材或居家護理機構設備等項目。申請者需在開業執照或設立許可證書生效後六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經由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轉送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核定。受獎勵機構須承諾在原村里持續提供服務至少三年。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在離島地區開業之醫事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所在之村(里)無其他同類型機構者
・不可申請: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有本辦法第一項各款獎勵項目之補助或獎勵經費者
・裝潢及結構安全鑑定:新臺幣 200,000 元以下
・建置電子紀錄、遠距會診或申報費用所需配置之電腦、相關設備及物品:新臺幣 200,000 元以下
・藥品:新臺幣 100,000 元以下
・醫療器材或居家護理機構設備:新臺幣 300,000 元以下
・總獎勵金額合計不得逾新臺幣 500,000 元
・每一機構以補助一次為限
・申請方式:填具申請書,檢附文件資料,送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提供意見後,轉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核定
・注意事項:機構應自接受獎勵日起,繼續在原村(里)提供服務至少三年。未滿三年者,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應通知該機構限期依比例返還受領之獎勵
最高500,000元
自開業執照或設立許可證書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
申請書、開業執照或設立許可證書影本、前條第一項各款費用支出憑證正本
附件為全國法規資料庫的使用手冊,與本福利內容無關。申請期間為浮動式,依機構開業執照生效日計算,非固定日曆期間。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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