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經濟部為促進產業創新、改善產業環境及提升競爭力,訂定本辦法提供補助、獎勵及輔導。補助對象包含中華民國國民、國內依法登記的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以及國內依法設立的大學校院。補助範圍廣泛,涵蓋促進產業創新研發、鼓勵企業設置創新中心、人才培育、協助地方產業創新,以及運用巨量資料開發新商業模式等。補助比率依項目不同,最高可達計畫總經費或開班費用的 50 %。申請人需提交申請書、計畫書及相關資料,經審查核准後簽訂補助契約。本辦法亦規範了補助款的使用、查核及違約處理等事項。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人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申請人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中華民國國民(適用於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之商品創作事項,以及企業對學校人才培育、充裕產業人才資源等補助);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適用於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鼓勵企業運用巨量資料等補助);具產業研究發展實績之外國公司依國內法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或具產業研究發展實績之外國公司或研究機構在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公司,且在我國設有研究發展部門及足夠研究發展之專門人才及設備(適用於鼓勵國外企業在臺設置創新或研究發展中心之補助);國內依法設立之大學校院(適用於鼓勵企業對學校人才培育、充裕產業人才資源等補助)
・不可申請:公司或企業最近三年因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於五年內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就本補助案件,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於三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個人申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補助者不在此限);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本條例施行前發生之情事不在此限)
・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補助比率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 50 %,補助項目包含人事費、器材費、設備使用維護費、無形資產引進、委託研究或驗證費、差旅費
・鼓勵企業運用巨量資料、政府開放資料,以研發創新商業應用或服務模式:補助比率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 50 %,補助項目包含人事費、器材費、設備使用維護費、無形資產引進、委託研究或驗證費、差旅費、委託勞務費、教育訓練費、推廣宣傳費
・鼓勵企業對學校人才培育之投入:補助比率不得超過開班費用之 50 %
・充裕產業人才資源(在職訓練、養成訓練、人才延攬等):補助比率不得超過開班費用之 50 %
・鼓勵企業設置創新或研究發展中心、協助設立創新或研究發展機構、促進產業、學術及研究機構之合作、協助地方產業創新、其他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事項:補助比率由主辦機關另行公告
・申請方式:向經濟部或所屬機關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補助計畫審查期間自文件齊備起至通知審查完竣止,不得逾 4 個月,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
・特定產業發展需求之補助對象資格條件,得由主辦機關另行公告,不受本辦法部分規定限制;針對原住民、身心障礙、低收入戶或情況特殊者,其補助比率不受 50 %上限限制;受補助人須設立補助款專戶並單獨設帳,專戶孳息及計畫結餘款應繳交國庫;主辦機關得查核補助款使用及計畫執行狀況,受補助人不得拒絕;申請人需聲明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未受停權處分、未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或補助、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個人申請人才培育補助者除外)、最近三年未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若補助金額超過科技計畫總經費 50 %,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應依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辦理
申請書、計畫書
頁面為法規條文,非具體補助計畫公告。實際申請細節、期間、金額及部分對象資格需依經濟部或所屬機關後續公告為準。附件為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使用手冊,與本補助辦法內容無關。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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