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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署推動境外獎勵旅遊來臺獎助要點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交通部觀光署

【內容簡介】

・交通部觀光署為鼓勵境外企業或法人組織來臺舉辦獎勵旅遊,特別推出獎助計畫。此計畫旨在吸引海外團體來臺,促進臺灣觀光產業發展。獎助對象包含主辦獎勵旅遊的境外企業或法人組織,以及受其委託的境外或國內旅行業者。補助項目分為「爭取階段」和「舉辦階段」,涵蓋境外人士來臺勘察的機票與住宿費用,以及實際旅遊團體的文化表演、在地文史據點參訪、歡迎布條、住宿、餐飲、門票等費用。獎助金額依團體人數、停留天數及是否為連續來臺等條件而有不同級距,最高可達每團 150,000 元或每位旅客 1,000 元。申請單位需在勘察人員抵臺或旅遊團體來臺前至少 15 天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文件送觀光署審查。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主辦獎勵旅遊活動並經境外主管機關立案之企業或法人組織;經境外企業或法人組織委託主辦來臺獎勵旅遊活動之境外旅遊目的地管理公司、旅行業者或國內旅行業者
・不可申請:同一申請案不得與本署所提供之其他獎助或促銷方案重複申請
・爭取階段:境外人士來臺踏勘或考察之經濟艙機票及旅館標準客房費用獎助,旅館客房每間每晚不逾 5,000 元,獎助金額最高以 200,000 元為上限
・爭取階段:預定來臺三天二夜獎勵旅遊團體至少 500 人,或預定來臺四天三夜以上獎勵旅遊團體至少 300 人,每一團體來臺踏勘或考察限 1 次並以 2 名為限
・爭取階段:預定來臺團體達 1,000 人以上者,由本署視團體規模專案核定獎助上限及名額
・舉辦階段(來臺停留三天二夜團體):30 人以上不滿 100 人,每團獎助 20,000 元
・舉辦階段(來臺停留三天二夜團體):100 人以上至 200 人,每團獎助 30,000 元
・舉辦階段(來臺停留三天二夜團體):201 人以上至 300 人,每團獎助 60,000 元
・舉辦階段(來臺停留三天二夜團體):301 人以上至 400 人,每團獎助 80,000 元
・舉辦階段(來臺停留三天二夜團體):401 人以上至 800 人,每團獎助 120,000 元
・舉辦階段(來臺停留三天二夜團體):801 人以上,每團獎助 150,000 元
・舉辦階段(來臺停留四天三夜以上團體,依同一年度來臺總人數):30 人以上至 300 人,每位旅客獎助 400 元
・舉辦階段(來臺停留四天三夜以上團體,依同一年度來臺總人數):301 人以上至 1,000 人,每位旅客獎助 600 元
・舉辦階段(來臺停留四天三夜以上團體,依同一年度來臺總人數):1,000 人以上,每位旅客獎助 800 元
・舉辦階段(同一企業或法人組織連續二年來臺辦理四天三夜以上獎勵旅遊活動者,依第二年來臺總人數):30 人以上至 300 人,每位旅客獎助 600 元
・舉辦階段(同一企業或法人組織連續二年來臺辦理四天三夜以上獎勵旅遊活動者,依第二年來臺總人數):301 人以上至 1,000 人,每位旅客獎助 800 元
・舉辦階段(同一企業或法人組織連續二年來臺辦理四天三夜以上獎勵旅遊活動者,依第二年來臺總人數):1,000 人以上,每位旅客獎助 1,000 元
・舉辦階段(來臺停留四天三夜以上團體,由特定亞洲/大洋洲國家企業主辦):30 人以上獎勵旅遊團體,提供該團抵臺之迎賓宴獎助,每位旅客獎助 400 元
・舉辦階段(來臺停留四天三夜以上團體,由特定亞洲/大洋洲國家企業主辦):200 人以上獎勵旅遊團體,除迎賓宴獎助外,參訪地方政府推薦之在地特色文史據點者,另提供獎助:200 人以上至 300 人,每團獎助 80,000 元
・舉辦階段(來臺停留四天三夜以上團體,由特定亞洲/大洋洲國家企業主辦):200 人以上獎勵旅遊團體,除迎賓宴獎助外,參訪地方政府推薦之在地特色文史據點者,另提供獎助:301 人以上至 400 人,每團獎助 100,000 元
・舉辦階段(來臺停留四天三夜以上團體,由特定亞洲/大洋洲國家企業主辦):200 人以上獎勵旅遊團體,除迎賓宴獎助外,參訪地方政府推薦之在地特色文史據點者,另提供獎助:401 人以上,每團獎助 120,000 元
・提供獎勵旅遊團體來臺行前行政協助與臺灣觀光宣傳資料及紀念品
・申請方式:由獎助對象填具獎助申請表向交通部觀光署提出申請。境外企業或法人組織申請者,應送本署駐外辦事處初步審查;委託國內旅行業者申請者,應送本署審查核定
・重要時間點:爭取階段應於境外來臺實地勘察人員抵臺至少 15 天前提出申請。舉辦階段應於獎勵旅遊團體來臺至少 15 天前提出申請。結報申請應於勘察人員離臺後 1 個月內或獎勵旅遊團體離臺後 1 個月內提出
・注意事項:經費由交通部觀光署觀光發展基金編列預算支應,採先申請先保留方式,當年度預算額度用罄時,本署得公告停止受理申請。同一申請案不得與本署所提供之其他獎助或促銷方案重複申請。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之項目及金額。虛報、浮報獎勵旅遊團體人數與來臺停留時間者,應繳回該部分獎助經費,本署並得對該獎助對象停止獎助 1 年

【金額/折扣】

最高200,000元

【應備文件】

獎助申請表、爭取階段:獎勵旅遊勘察申請案之內容(來臺人數、行程、經費預算等資料)、爭取階段:預定籌組獎勵旅遊團體相關內容(含獎勵旅遊團體所屬企業或法人組織簡介及合法設立證明文件、預定來臺人數規模等資料)、舉辦階段:獎勵旅遊申請案之內容(含獎勵旅遊團體所屬企業或法人組織簡介或合法設立證明文件、獎勵旅遊團體人數、詳細行程、來臺相關費用支付訂金證明、經費預算等資料)、結報(爭取階段):核撥申請表、結報(爭取階段):舉辦階段之活動企劃書、結報(爭取階段):勘察人員來臺佐證資料(包括旅客名單、行程照片、支出憑證或其他可證明支出項目及金額文件)、結報(爭取階段):境外企業或法人組織、國內外旅遊目的地管理公司或旅行社具名之受獎助經費領據、結報(舉辦階段):成果資料(包括團體旅客名單、行程、活動照片、相當獎助金額支出憑證或其他可證明支出項目及金額文件)、結報(舉辦階段):境外企業或法人組織、國內外旅遊目的地管理公司或旅行社具名之受獎助經費領據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無明確日曆日期,僅有相對日期要求。最新版本日期為 2025/04/22,但無明確申請截止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文件為行政樣板,未列入應備文件。

資料來源:https://law.tad.gov.tw/MOTCTALRS/web_page/MOTCTALRS010300.jsp?LawLevel=%E5%A4%96%E9%83%A8%E8%A1%8C%E6%94%BF%E8%A6%8F%E5%89%87&LawName=%E4%BA%A4%E9%80%9A%E9%83%A8%E8%A7%80%E5%85%89%E7%BD%B2%E6%8E%A8%E5%8B%95%E5%A2%83%E5%A4%96%E7%8D%8E%E5%8B%B5%E6%97%85%E9%81%8A%E4%BE%86%E8%87%BA%E7%8D%8E%E5%8A%A9%E8%A6%81%E9%BB%9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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