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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助經費作業規範

財經金融 臺中市

【主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內容簡介】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為推動臺中市觀光發展,鼓勵民間團體及個人行銷在地觀光資源、活絡觀光產業,並將觀光活動產品化、國際化,以吸引各地旅客前來臺中市旅遊,特訂定本作業規範提供補助。補助對象包含於臺中市轄內合法立案辦理觀光行銷推廣活動的法人團體、設有觀光相關系所的學校、配合觀光政策的團體/學校/個人,以及依法設立的同業公會或具公益性質的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補助項目涵蓋觀光節慶、行銷活動、展覽、訓練研習及觀光刊物出版等。申請單位需於計畫執行前,檢附申請書、計畫書及設立證明等文件向觀光旅遊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於臺中市轄內,經政府合法立案,辦理觀光行銷推廣活動之法人團體;於臺中市轄內,設有觀光、休閒、旅遊相關系(科、所)或舉辦觀光行銷推廣活動之學校;配合補助機關或中央政府各機關推動觀光政策之團體、學校或個人;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同業公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
・不可申請:檢送之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或辦理績效不彰;違反法令或本局其他相關規定;對補助款之運用如發現成效不佳或未依核定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以同一活動之相同項目重複向本局或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經費;未確實依會計法規定留存並妥善保存受補助團體之原始憑證
・一般民間團體補助:每一年度不得超過 25,000 元
・特定民間團體補助(依法令規定接受委託、工會/農漁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公益性質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配合中央政府補助計畫者):補助金額不得逾計畫總金額 50 %
・申請方式:申請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前,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應檢附相關文件送本局審查辦理撥款;計畫結束日在 12 月 1 日以後者,應於當年度會計年度結束前辦理完成
・補助經費不得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或以定額分配方式辦理;補助經費以辦理活動所需經常性經費支出為主,不得採購固定資產及設備等資本門支出;經本局同意補助之案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補助款涉及個人所得者,受補助單位應依規扣繳所得稅

【金額/折扣】

25,000元

【應備文件】

申請書、申請補助計畫書(需敘明經費內容;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其他經本局指定之相關文件

【聯絡方式】

電話:04-22289111|地址: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

【注意事項】

此為一般性作業規範,非特定年度計畫。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期間或活動期間。文案中提到個人可為補助對象,但補助經費不得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此為補助用途限制而非對象排除。

資料來源:https://law.taichun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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