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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推展客家學術文化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教育文化 臺中市

【主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內容簡介】

・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為弘揚客家文化,推廣客家語言、學術、藝文及民俗活動,提供相關補助。補助對象包含臺中市立案團體、工會、農漁會、體育會、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以及臺中市公私立幼兒園、各級學校及國內大學校院。一般性補助每年最高 25,000 元,專案性及教育推廣性補助則依計畫內容核定。除公立幼兒園及學校外,最高補助計畫總經費的 80 %,申請單位需自籌至少 20 %。申請單位需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親送或郵寄至本會辦理。申請期間分為兩梯次,分別適用於次年度 1 至 6 月及當年度 7 至 12 月辦理的活動。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臺中市立案團體或會址設立於臺中市行政區域範圍內之民間客家、社會、學術、文化及文藝之團體;受本會委託協助辦理客家文化活動之機關、團體;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農會、漁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臺中市公私立幼兒園、各級學校及政府立案之國內大學校院
・一般性補助: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助金額,每一年度不得超過 25,000 元
・專案性補助:依本會主辦之客家文化系列活動內容核定補助金額
・教育推廣性補助:依申請計畫辦理內容核定補助金額
・計畫總經費補助比例:除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及各級學校外,最高補助該計畫總經費 80 %,申請單位應自籌至少 20 %配合款項
・申請方式: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至本會
・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本會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資料不全者,本會得通知申請單位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補助款原則上於活動結束後辦理撥付,但補助款額度超過計畫總經費二分之一以上者,得由受補助者敘明理由報本會同意後,檢附領據送本會先行撥付二分之一或全部金額;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最遲應於 12/20 前),檢附領據、成果報告、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獲補助項目之金額明細表及各項支出憑證,向本會辦理核銷;補助款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如為指定項目者,應繳回剩餘全數;經核准補助之計畫案,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者,應於活動舉辦一週前函報本會重新核辦,並以一次為限

【金額/折扣】

25,000元

【期間】

每年 11/15 ~ 11/30(適用於次年度 1 ~ 6 月辦理之活動), 每年 5/15 ~ 5/31(適用於當年度 7 ~ 12 月辦理之活動)

【應備文件】

立案證書影本、組織章程、計畫書(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法、預算額度及明細、經費來源及預期效益)、人民團體負責人當選證書、身分揭露表(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稱之關係人者)、其他經本會指定之說明資料

【聯絡方式】

電話:04-22289111|地址: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為每年固定時段,依活動辦理日期區分。人民團體負責人證書在附件中為「人民團體負責人證書」,網頁為「人民團體負責人當選證書」,以網頁資訊為準。

資料來源:https://law.taichun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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