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運動局提供經費補助給依法核准立案、非營利且以推廣體育運動為宗旨的社會團體。補助範圍涵蓋參與或辦理國際性、全國性、全市性或區級體育活動,以及代表臺中市參賽或辦理國外移地訓練等。補助金額依活動層級和性質而異,例如國際性活動每案最高可達 500,000 元,國外移地訓練每人最高 20,000 元。申請單位需於活動前 2 個月檢附活動計畫書、經費概算等文件向運動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後撥付。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依法核准立案並以非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廣體育休閒活動或競技運動為宗旨;辦理體育運動之活動地點位於臺中市(但本市無該項活動場地或本市場地不符合競賽規範標準,於活動開始前報經運動局同意者,不在此限);會計及內部審核制度評估健全,並經運動局同意就所執行補助經費之支用單據辦理考核
・不可申請:團體之會員大會、理監事會召開費用或團體行政人事費用、辦公設施、禮品(贈品)、獎金、會宴費、行政維持費(辦公室租金、水電費、維護費用、其他行政雜項支出等);未辦理保險者;違反運動局補助項目之規定者;未配合或拒絕運動局進行相關訪視、督導考核者;經運動局認定未符使用效益之費用;未依第 23 點申請補助相關期限提出申請者;資本門設備;活動工作人員加班費、比賽獎金、贈品;國內外旅遊、聯誼、餐會及自強活動等性質,或交通、住宿、餐費其占用比例過高之活動;非屬體育運動發展核心事項或成效不佳之事項;經通知改善而未改善,逾期達 2 個月;通知補正已達 3 次或通知補正未補正達 5 個項次以上,而無正當理由者;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未履行應負擔事項;違反本要點規定;違反相關法令致產生相關危害者;未依相關安全指引及行政指導,致產生不良後果者;未按核定計畫執行;未依規定使用經費或核銷(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其他違規等情事);有影響本市或運動局聲譽之情形;經運動局辦理考核而成效不佳;妨害其他機關、團體申請或執行;逾補助年度不辦理者;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核銷者(但有正當理由,經運動局同意者,得予延長,並以 1 次為限,最長不得逾 15 日)
・一般補助(單一民間團體):每年度最高 20,000 元
・國際性體育活動:每案最高 500,000 元
・全國性體育活動(參與達 7 縣市以上):每案最高 150,000 元
・全國性體育活動(參與達 8 縣市以上):每案最高 250,000 元
・區域性體育活動(2 縣市以上未達 7 縣市):每案最高 120,000 元
・全市性體育活動:每案最高 150,000 元
・本市區體育活動(參與行政區達 9 區以上):每案最高 100,000 元
・本市單區性體育活動:每案最高 50,000 元
・代表本市參賽補助:每年度每一單項限 1 次,依人數、路程、比賽天數,最高 100,000 元
・體育運動裁判及教練講習會:每項補助 20,000 元
・國外移地訓練(奧運或亞運競賽種類):各單項每年限 1 次,每人最高 20,000 元,每案最高 160,000 元
・國外移地訓練(非奧運或亞運競賽種類):各單項每年限 1 次,每人最高 20,000 元,每案最高 120,000 元
・專案簽核特別補助:不受補助對象、額度限制(適用於配合市政政策、具特殊性、臨時性、指標性、培植新興運動、符合國際賽會標準、非本市團體於本市辦理活動、特殊活動項目、奧運亞運前三名金牌種類之培植團體或個人等情況)
・申請方式:具函檢附文件向運動局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活動結束翌日起 30 日內辦理核銷(但活動於 11/19 以後結束者,應於同年度 12/20 前辦理)
・注意事項:當年度編列之經費預算用罄後,則不再受理申請;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轉出指定帳戶;各種經費提領及支用,應建立確實明細帳冊,俾利查核;凡接受運動局補助之團體,其會計及內部審核制度評估健全,得運動局同意,就所執行補助經費之支用單據辦理考核;單一實際活動執行經費未達原核定總經費者,且其自籌款未達原核定支出總額 50 %者,於辦理核銷時,得依實際經費執行率按比例縮減原核定補助額度;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應按補助比例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