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運動局
・臺中市政府運動局提供經費補助給依法核准立案、非營利且以推廣體育運動為宗旨的社會團體。補助範圍涵蓋參與或辦理國際性、全國性、全市性或區級體育活動,以及代表臺中市參賽或辦理國外移地訓練等。補助金額依活動層級和性質而異,例如國際性活動每案最高可達 500,000 元,國外移地訓練每人最高 20,000 元。申請單位需於活動前 2 個月檢附活動計畫書、經費概算等文件向運動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後撥付。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依法核准立案並以非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廣體育休閒活動或競技運動為宗旨;辦理體育運動之活動地點位於臺中市(但本市無該項活動場地或本市場地不符合競賽規範標準,於活動開始前報經運動局同意者,不在此限);會計及內部審核制度評估健全,並經運動局同意就所執行補助經費之支用單據辦理考核
・不可申請:團體之會員大會、理監事會召開費用或團體行政人事費用、辦公設施、禮品(贈品)、獎金、會宴費、行政維持費(辦公室租金、水電費、維護費用、其他行政雜項支出等);未辦理保險者;違反運動局補助項目之規定者;未配合或拒絕運動局進行相關訪視、督導考核者;經運動局認定未符使用效益之費用;未依第 23 點申請補助相關期限提出申請者;資本門設備;活動工作人員加班費、比賽獎金、贈品;國內外旅遊、聯誼、餐會及自強活動等性質,或交通、住宿、餐費其占用比例過高之活動;非屬體育運動發展核心事項或成效不佳之事項;經通知改善而未改善,逾期達 2 個月;通知補正已達 3 次或通知補正未補正達 5 個項次以上,而無正當理由者;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未履行應負擔事項;違反本要點規定;違反相關法令致產生相關危害者;未依相關安全指引及行政指導,致產生不良後果者;未按核定計畫執行;未依規定使用經費或核銷(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其他違規等情事);有影響本市或運動局聲譽之情形;經運動局辦理考核而成效不佳;妨害其他機關、團體申請或執行;逾補助年度不辦理者;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核銷者(但有正當理由,經運動局同意者,得予延長,並以 1 次為限,最長不得逾 15 日)
・一般補助(單一民間團體):每年度最高 20,000 元
・國際性體育活動:每案最高 500,000 元
・全國性體育活動(參與達 7 縣市以上):每案最高 150,000 元
・全國性體育活動(參與達 8 縣市以上):每案最高 250,000 元
・區域性體育活動(2 縣市以上未達 7 縣市):每案最高 120,000 元
・全市性體育活動:每案最高 150,000 元
・本市區體育活動(參與行政區達 9 區以上):每案最高 100,000 元
・本市單區性體育活動:每案最高 50,000 元
・代表本市參賽補助:每年度每一單項限 1 次,依人數、路程、比賽天數,最高 100,000 元
・體育運動裁判及教練講習會:每項補助 20,000 元
・國外移地訓練(奧運或亞運競賽種類):各單項每年限 1 次,每人最高 20,000 元,每案最高 160,000 元
・國外移地訓練(非奧運或亞運競賽種類):各單項每年限 1 次,每人最高 20,000 元,每案最高 120,000 元
・專案簽核特別補助:不受補助對象、額度限制(適用於配合市政政策、具特殊性、臨時性、指標性、培植新興運動、符合國際賽會標準、非本市團體於本市辦理活動、特殊活動項目、奧運亞運前三名金牌種類之培植團體或個人等情況)
・申請方式:具函檢附文件向運動局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活動結束翌日起 30 日內辦理核銷(但活動於 11/19 以後結束者,應於同年度 12/20 前辦理)
・注意事項:當年度編列之經費預算用罄後,則不再受理申請;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轉出指定帳戶;各種經費提領及支用,應建立確實明細帳冊,俾利查核;凡接受運動局補助之團體,其會計及內部審核制度評估健全,得運動局同意,就所執行補助經費之支用單據辦理考核;單一實際活動執行經費未達原核定總經費者,且其自籌款未達原核定支出總額 50 %者,於辦理核銷時,得依實際經費執行率按比例縮減原核定補助額度;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最高500,000元
於活動前 2 個月提出申請
活動企劃(活動計畫書、競賽規程或實施要點、報名表)、經費概算、支出機關分攤表、主管機關核備之證明文件(舉辦國際性或全國性體育運動申請補助時)、領據正本(核銷時)、運動局核定公文影本(核銷時)、原活動實施計畫(含概算表及支出機關分攤表)(核銷時)、收支結算明細表(核銷時)、補助項目支出支用單據(核銷時)、成果報告書(含參加人數及照片 4 張)(核銷時)、活動手冊(核銷時)、中央補助或辦理效益成果等相關證明文件(國際性及全國性體育活動為配合國家體育政策,符合市政運動政策需求,如舉辦成效優良且能達到行銷本市、提升城市曝光、宣揚本市正面運動風氣及形象者,得檢附中央補助或辦理效益成果等相關證明文件併案送審查小組審議,補助標準得不受前項限制)
電話:04-22289111|地址: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
申請期間為「於活動前 2 個月提出申請」,屬於滾動式申請,無固定日曆起訖日期。此為法規要點,非特定年度計畫。
資料來源:https://law.taichun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3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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