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出「推展客家文化活動補助」,旨在鼓勵桃園市依法登記的人民團體,以及中央立案且分會會址設於桃園市達六個月以上的團體,積極推動客家文化與生活結合。本補助範圍廣泛,涵蓋客家研究調查、保存記錄、課程研習、刊物出版、活動展演、產業推廣及人才培訓等項目。每個申請單位每年最多可獲得兩次補助,每次補助金額以不超過 25,000 元為原則,且每案需編列至少 20 %的自籌款。申請單位應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檢具相關文件向客家事務局提出申請。此補助不適用於立案的演藝團體,且不得同時申請本局及本府其他機關的補助(回饋金除外)。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本市依法登記之人民團體;中央立案且分會會址設於本市達六個月以上之人民團體
・不可申請:立案之演藝團體;同時申請本局及本府其他機關補助(不包含回饋金)
・補助次數:每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至多 2 次
・補助金額:每次以不超過 25,000 元為原則
・自籌款要求:每案至少應編列計畫總經費 20 %之自籌款
・補助範圍:客家研究調查、保存記錄、課程研習、刊物出版、活動展演、產業推廣及人才培訓等項目
・可補助費用:演出費、主持費、設計費、工作費、講師鐘點費、專家學者出席費、撰稿費、編輯費、誤餐費、茶水費、設備租借費、廣告宣傳費、印刷費、創作材料費、文具紙張費、郵資、攝錄影費、場地佈置、場地租金、版權費、保險費、租車費、雜支等經常性支出
・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應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檢具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後一個月內檢具文件申請核銷及結案;至遲須於計畫執行當年 12 月 15 日前函送本局申請撥款及結案
・注意事項: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申請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本府以外之機關補助者,應列明該機關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受補助單位應確保補助案件相關內容著作權之適法性,如有涉及訴訟或違法情形,應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責;受補助單位於計畫活動現場、文宣資料、作品出版或媒體宣傳時,應將本局列為補助或指導機關,並請勿將民意代表之單位印製於上開資料上
25,000元
申請補助函(附表一)、申請補助資料封面(附表二)、申請表(附表三)、計畫書(附表四)、經費概算表(附表五)、立案證書影本(非本市依法登記者,另檢附分會會址設於本市達六個月以上之立案證書或主管機關同意核備函之證明影本)、理事長(負責人)當選證明書影本、補助經費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附表六)、教學研習類之申請案需檢附課程表、師資證明及參與研習學生基本名額
電話:03-3322101|地址: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為浮動日期,依活動辦理日期而定,文案未提供固定日曆起訖。聯絡電話和地址為桃園市政府總機和總地址,非客家事務局專屬。
資料來源:https://law.ty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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