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提供經費補助,鼓勵設籍於臺南市的非營利民間團體,辦理有助於觀光行銷、產業發展或推廣永續旅遊的活動、訓練、研討會或刊物出版等計畫。每年度原則上最高可獲 25,000 元補助,但特定團體或中央補助款則不受此限。申請單位需於活動辦理前 10 日備妥實施計畫、經費概算明細表、立案證明等文件函文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經政府立案的非營利民間團體;會址設於臺南市;辦理下列計畫之一:舉辦傳統民俗節慶或彰顯地方特色之觀光活動、舉辦觀光相關訓練、研討會或推廣會、出版對提昇台南觀光行銷有益之相關刊物、其他經本局認定符合本市觀光發展政策
・不可申請:申請補助對象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對相同內容申請案件補助經費未核銷前,不得申請新案
・補助經費:每一年度以不超過 25,000 元為原則
・不受上述金額限制的團體: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局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不受上述金額限制的團體: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漁會、農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
・不受上述金額限制的團體:中央補助款,依中央補助標準辦理
・不予補助項目:餐敘、獎金、紀念品、服裝類
・不予補助項目:僅供申請單位成員(含眷屬)參加之遊程
・申請方式:應於活動辦理前 10 日函文提出申請,並以機關收文日為準
・重要時間點:受補助團體應於計畫執行完竣次日起 30 日內,檢附收支清單、領據、補助額度支用單據正本、成果資料(包含活動宣傳或報名畫面、執行效益、實際參加活動人數估計、或受補助發表刊物照片及印製數量、活動照片及受補助項目照片)、核准公文、原提報計畫及其他相關資料函送本局備查或核銷
・注意事項:受補助單位執行計畫應注意品質及安全,包含降低活動周邊交通衝擊、垃圾量、噪音等,優先採用對環境衝擊較低之永續方式,並於執行完畢後儘速復原
25,000元
申請函文、詳實之實施計畫、經費概算明細表、申請補助切結書(附件一)、團體立案證明影本、團體負責人當選證明影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若屬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未提供明確日曆日期,僅說明申請原則為「應於活動辦理前 10 日函文」。聯絡電話和地址未在規範內明確列出。
資料來源:https://law01.tainan.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FL06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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