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推動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旨在建立民間團體與政府部門間的合作夥伴關係,透過促進地方發展和提升社會福祉的計畫,為失業者創造在地就業機會。本方案補助對象為經審查核定的民間團體或政府部門(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可進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的失業者。補助項目包含用人費用(如上工津貼、勞健保費)及其他計畫執行費用(如訓練、行政、行銷等)。計畫類型分為經濟型(具產業發展���景)和社會型(增進社會公益),鼓勵用人單位提出創新服務內容,協助弱勢失業者再就業。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者為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審查核定,並進用失業者之民間團體或政府部門;民間團體: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之非營利團體(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或依合作社法、儲蓄互助法及工會法設立之合作社、儲蓄互助社及工會;政府部門:各部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進用人員: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失業者;社會型計畫進用人員:為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定對象之失業者及其他經勞動部指定之對象;經濟型計畫進用人員:以非自願性失業者、中高齡失業者為優先;進用人員:以未曾參加過本方案或未曾領取臨時工作津貼等相關就業促進津貼之失業者為優先
・不可申請:進用人員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農民退休儲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者(特殊情形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綜合評估,確有必要協助其就業者不在此限);進用人員為用人單位之理事長、總幹事、執行長、理監事、相關領導幹部或相同���務者,及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至該用人單位之失業者數量不足,且進用人員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符合條件且有意願參加本方案者,仍得由分署辦理專案推介並報勞發署備查);進用人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進用人員領取培力就業計畫、職場學習再適應計畫及臨時工作津貼等補助或津貼期間;進用人員領取政府機關(構)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期間
・進用人員上工津貼:每人每小時按勞動部公告之每小時最低工資補助,每月不超過月最低工資
・進用人員勞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投保單位負擔部分,實報實銷
・專案經理人(碩士學位以上且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 38,769 元,並補助勞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投保單位負擔部分,實報實銷
・專案經理人(學士學位且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 35,649 元,並補助勞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投保單位負擔部分,實報實銷
・專案經理人(未具學士學位但有特殊專長及管理能力,曾任經理相當職務三年以上經驗經分署同意者):每月補助 35,649 元,並補助勞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投保單位負擔部分,實報實銷
・專案管理人:每月補助 32,530 元,並補助勞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投保單位負擔部分,實報實銷
・其他費用(經濟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 15 % 為原則
・其他費用(社會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 5 % 為原則
・業務執行費(直轄市政府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轄區內核定計畫經費乘以 1 % 計算
・業務執行費(各部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轄區內核定計畫經費乘以 2 % 計算
・人員留用獎勵:依留用獎勵要點規定
・申請方式:民間團體應檢具文件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分署提出申請;各部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檢具文件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資料未齊全者,經分署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計畫核定後,用人單位需變更時,應函送分署申請變更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