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為響應國家發展委員會的「打造永續共好地方創生計畫」,推出本補助方案,旨在推廣地方資源循環理念,扶植具地方特色之資源循環產業、綠色設計、創新資源循環技術及商業模式。透過此計畫,期望能增加地方相關就業機會,帶動人口回流,促進在地資源循環產業及地方創生發展。補助對象包含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及依法設立登記或立��的組織、法人、民間團體、商號、公司。申請者可針對推廣資源循環理念或發展具地方特色之循環產品、創新技術及商業模式等項目提出計畫,經審查通過後可獲得最高 4,000,000 元的補助。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組織、法人、民間團體、商號、公司
・不可申請:同一申請單位於同一年度以申請一案為限;以同一或類似計畫已向本署及其他機關(構)申請補助,且同一項目不得重複申請補助;已獲得本署或其他政府機關(單位)補助者
・推廣資源循環理念:每案每年補助金額以不超過 2,000,000 元為原則
・發展具地方特色之循環產品、創新技術及商業模式:每案每年補助金額以不超過 4,000,000 元為原則
・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款編列:依財力分級編列 10 % ~ 50 % 配合款
・組織、法人、民間團體、商號、公司配合款編列:每案配合款比率應至少達補助計畫總經費 10 %
・申請方式:透過國發會地方創生事業提案流程,可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統籌轄內鄉(鎮、市、區)公所或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組織、法人及民間團體提報國發會;或由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組���、法人、民間團體、商號、公司逕行提交至國發會分區輔導中心,由該中心轉送縣(市)政府或國發會(專案辦公室)
・注意事項:補助經費均為經常門費用,不得用於建築物新建、公共設施、房屋建築及購置耐用年限 2 年以上且金額 10,000 元以上之設備等資本門支出,但配合款編列資本門費用者不在此限;不補助餐敘(餐盒不在此限)、建築物新建、設備及經審查與本要點不符之項目;計畫內各項經費於執行過程調整幅度達 20 % 以上者,應事前報請本署核准,人事費不得與其他預算科目經費勻支流用;補助可編列人力薪資,額度不得超過總補助經費 30 %;業務費部分,紀念品、獎品、獎金、國外差旅費不得支應或必須列為配合款;臨時人力薪資不得低於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規定;場地租借費不得租用固定辦公處所;餐費每人每餐以 120 元為原則;雜項支出以全案總經費 5 % 為限;受補助單位之固定行政成本(如水電費用),除經本署審查同意者外,應列為配合款;預算用罄,將公告停止受理申請;獲補助單位應於本署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限內簽訂補助契約;受補助單位應至環境部「預算會計暨財務管理資訊���合平台」進行線上申請資料填報作業;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達 1,500,000 元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受補助單位於相關文宣資料中,應標示本署為指導單位;計畫內容應將性平等意識融入,鼓勵多元參與;辦理相關地方資源活動及課程時,應提供相關托育設施及照護人力;涉及媒體廣告,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受補助經費因特殊因素致計畫無法繼續執行或有賸餘款,應按原補助比率繳回;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或執行狀況不佳,本署有權停止補助,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參考;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受補助單位有虛報、浮報、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署得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 2 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受補助單位負責人及參與計畫主管幹部違反性別平等或勞工相關法令規定,本署得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