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高雄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為鼓勵推廣客家文化活動、振興客家民俗文化,提供補助給高雄市各區公所、各級學校及客家團體。此補助可用於舉辦客家民俗、語言、歌謠、舞蹈、音樂、說唱、童玩、手工藝、文史學術、文創產業、資訊等相關活動,涵蓋教育訓練、專業研究、藝文展演、場地、服裝及保險等費用。申請單位需在活動舉辦一個月前,檢附申請表及計畫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般案件每年最高補助 100,000 元,特定政策性或具傳承意義的盛大活動最高可獲 300,000 元補助。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單位為高雄市各區公所、高雄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幼兒園或高雄市立案之客屬團體;於高雄市舉辦客家文化活動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促進族群和諧;發揚客家傳統及現代多元文化;有助高雄市客家文化事務推展
・不可申請:具營利或勸募性質;未依核准計畫書執行而於同一年度再次提出申請;屬政黨活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非屬公益性之活動;同一申請項目已獲其他機關補助,且補助金額已逾該項目總金額
・客家文化活動補助:同一年度內同一申請單位最高 100,000 元
・政策性計畫或具傳承客家文化意義之盛大活動補助:最高 300,000 元
・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應於舉辦活動一個月前檢具申請表及計畫書各四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或每年 12 月 1 日以後結束者,應於當年度 12 月底前)檢具文件辦理核銷請款
・重要時間點: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辦理核銷請款;若活動於每年 12 月 1 日以後結束,應於當年度 12 月底前辦竣核銷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於申請表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各機關申請項目及金額,且應編列自籌款;補助經費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申請案經核定補助者,主管機關得先予核發二分之一補助金額;活動內容不得違反法令或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應於宣導資料明顯處標示「高雄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等文字;活動成果資料應無償授權主管機關為非營利性之使用;應確保著作及申請計畫書內容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涉及個人所得之所得稅、個人補充保費扣繳及接受政府機關補助款列入取得年度收入等事宜,由申請單位依所得稅法等規定辦理;若有未依核定計畫書執行、未依規定請款/核銷、同一申請項目已獲其他機關補助且金額已逾該項目總金額、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提供文件隱匿不實或虛偽造假、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等情形,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繳款項,且可能停止受理申請 1 至 5 年
最高300,000元
申請表、計畫書、領據、支出用途及實支經費總額明細表、收支清單及各項支用單據、成果報告書、活動照片、其他相關書面資料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起訖日期,申請時間點依活動舉辦日期而定。文案未列出高雄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的具體聯絡電話和地址。
資料來源:https://outlaw.k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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