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勞工權益基金提供律師費、裁判費及生活補助費,協助設籍高雄市四個月以上且勞務提供地在高雄市的工會幹部或勞工,處理勞資爭議案件。補助項目包含每案每審級最高 60,000 元的律師費、最高 500,000 元的裁判費,以及按月發給、最高 30,000 元的生活補助費。申請人需在勞資爭議事件發生後兩年內,備妥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且不得重複領取其他同性質補助。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會址設於高雄市之工(分)會,或申請時設籍高雄市四個月以上之工會幹部或勞工;勞務提供地在高雄市(申請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補助者,其勞務提供地不以高雄市為限);申請未逾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立之日起二年內起訴,且於起訴之日起二年內;或依勞動事件法調解不成立之日起二年內;或上訴於各審法院之日起二年內;或收受發回或發交裁判書之日起二年內;或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日起二年內)
・不可申請: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或津貼;申領資料不實、以不正當方法申領、違反第六條第三項或第七條規定,或其他違背法令之情事;曾因違規申領被追繳補助款,且自移送日起五年內
・律師費(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工會幹部):每案每審級以補助 60,000 元為限
・律師費(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勞工):每案每審級以補助 45,000 元為限
・律師費(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工(分)會、工會幹部或勞工):每案以補助 60,000 元為限
・裁判費:以法院實際徵收金額為限,每案不得逾 500,000 元
・生活補助費(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工會幹部):自准予補助至裁判確定之日止,以勞資爭議發生當日申請人勞保投保薪資 80 % 為限,按月發給,每人不得逾 1,000,000 元
・生活補助費(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勞工):自准予補助至裁判確定之日止,以勞資爭議發生當日申請人勞保投保薪資 80 % 為限,按月發給,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30,000 元,補助期間不得逾 6 個月
・申請方式:向主管機關申請
・注意事項:申請案經審核後得於補助標準額度內酌予補助,顯無補助必要者不予補助;本基金補助金額以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足部分移至下年度辦理;勞資爭議事件發生於本自治條例施行前,其訴訟尚未確定者,適用本辦法規定;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分支機構之工會幹部或勞工,因同ㄧ事實或法律上原因申請律師費及裁判費補助,應共同申請之,並以一案論,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