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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雇主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及措施補助

綜合津貼 高雄市

【主辦單位】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內容簡介】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鼓勵高雄市雇主解決勞工托育問題,特別推出哺集乳室、托兒設施及措施補助。只要營業場所設於高雄市並僱用勞工的事業主,即可申請。補助項目包含新建或改善哺集乳室、托兒設施的興建或改善費用,以及提供員工托兒津貼或托育服務的費用。哺集乳室最高補助 10,000 元,托兒設施及措施則依實際支出數額的 80% 至 90% 補助,同一雇主每年最高可領 100,000 元。雇主需於主管機關公告的申請期間內,備妥申請書、實施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營業場所設於高雄市並僱用勞工的事業主
・不可申請:托兒服務機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鑑結果為丙等以下;幼兒園經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依幼兒園評鑑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追蹤評鑑結果仍未通過;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補助;不符申請資格而領取補助;重複申領主管機關及勞動部以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未於指定期限內申請撥款或辦理核銷;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訪查;未依所提實施計畫書之進度確實執行;曾受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停止受理申請之處分
・哺(集)乳室興建或改善費用:最高補助 10,000 元
・托兒設施興建或改善費用:雇主當年度實支數額 80 %範圍內補助
・托兒設施興建或改善費用(提供夜間托育,不含托嬰中心):雇主當年度實支數額 90 %範圍內補助
・雇主提供受僱者托兒津貼:雇主當年度提供受僱者托兒津貼 80 %範圍內補助,每名受托子女每年最高補助 5,000 元
・雇主提供受僱者托兒津貼(提供夜間托育,不含托嬰中心):雇主當年度提供受僱者托兒津貼 90 %範圍內補助,每名受托子女每年最高補助 5,000 元
・雇主提供托育服務費用:雇主當年度提供托育服務所實際支出數額 80 %範圍內補助
・同一雇主每年最高補助 100,000 元
・申請方式:應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申請期間,繕具申請書及實施計畫書,並按補助項目檢附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雇主僱用員工 99 人以下、三年內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本辦法補助、未受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停止受理申請處分者,主管機關得酌予增加補助;托兒服務機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鑑結果為丙等以下,或幼兒園經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追蹤評鑑結果仍未通過者,不予補助;獲准補助者,應於設置之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適當處,標明高雄巿政府勞工局年度預算補助字樣;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派員實地訪查;申請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獲准補助者,應於指定期限內檢附領款收據申請撥款,逾期未補正者廢止補助;獲准補助者,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期限前核實檢附原始憑證、成果報告表及經費報告表辦理核銷,逾期未補正者廢止補助;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補助、不符申請資格、重複申領相同性質補助、未於指定期限內申請撥款或核銷、規避訪查、未依計畫執行者,不予補助或追繳款項,並可能停止受理申請 1 至 3 年

【金額/折扣】

最高100,000元

【期間】

主管機關公告受理申請期間

【應備文件】

申請書、實施計畫書、雇主之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托兒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影本(申請托兒設施需)、受僱者托兒名冊(申請托兒設施需)

【注意事項】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期間。聯絡電話和地址是高雄市政府總機和總地址,非勞工局專屬。

資料來源:https://outlaw.k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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