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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觀光行銷推廣補助辦法

財經金融 高雄市

【主辦單位】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

【內容簡介】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為鼓勵法人、團體或業者參與本市觀光行銷推廣,以促進觀光產業發展並增進旅客數量,特別訂定此補助辦法。符合資格的申請者可獲得多項補助,包括參與國內外旅展的機票、佈展、活動及宣傳費用,帶領 100 人以上國外旅遊團體至高雄住宿旅遊並觀賞在地表演的費用,協助開拓新航線或航班的費用,以及刊登觀光行銷廣告的費用。申請者需依補助項目在活動開始前 3 日或 30 日前向觀光局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文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法人、團體或業者;辦理或參與活動有助於本市觀光產業發展或增進旅客數量者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參與國內外旅展或觀光行銷推廣活動;帶領同梯次 100 人以上之國外旅遊團體至本市住宿旅遊,並觀賞具在地特色之民俗技藝或文化表演;協助開拓本市與其他國家城市之新航線或航班;刊登與本市觀光行銷推廣有關之廣告;其他有助於本市觀光產業發展或增進旅客數量之活動
・配合主管機關參與國外旅展或觀光行銷推廣活動之機票費用:以經濟艙票價 40 % 為限
・配合主管機關參與國外旅展或觀光行銷推廣活動之佈展、活動及宣傳費用:以實際支出之 50 % 為限
・配合主管機關參與國內旅展或觀光行銷推廣活動之住宿費用:每人每天 1,400 元為限
・配合主管機關參與國內旅展或觀光行銷推廣活動之交通費用:按實際支出覈實補助
・自行參與國外旅展或觀光行銷推廣活動之佈展、活動及宣傳費用:以實際支出之 50 % 為限
・帶領國外旅遊團體觀賞表演費用及其他行銷推廣費用:按申請金額酌予補助,並以實際支出之 50 % 為限
・申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補助者,應於活動開始 3 日前填具申請表向主管機關申請;申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補助者,應於活動開始 30 日前填具申請表並檢附計畫書等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但申請補助金額在 10 萬元以下者,不受 30 日限制;申請文件有欠缺者,主管機關將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申請;經核准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後 30 日內,填具請領表並檢附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核准補助項目及金額明細表、成果報告書三份及光碟一片、請款發票或收據、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文件,向主管機關申領補助並辦理核銷;申請人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申領並完成核銷,未完成者除經主管機關專案保留外,補助經費不予發給;計畫書、設立許可證明文件及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文件,僅限申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補助,或申請金額逾 10 萬元者檢附;補助限用於經常性經費支出,不得用於採購固定資產或設備等資本支出;申請案件經核准補助者,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變更原核准計畫內容,且變更以一次為限;申請人因申請案件所製作之圖表、文字、影音等相關資料及所取得之成果資料,應授權本府於辦理觀光行銷推廣活動時,得無償為任何方式之使用;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計畫執行情形,並得要求申請人提出相關資料或書面報告,申請人不得拒絕;若申請文件虛偽不實、拒絕查核、計畫成效未達預期、未依計畫執行或虛報浮報經費、違反法令規定,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繳金額,情節重大者得停止補助 1 至 5 年

【金額/折扣】

1,400元

【應備文件】

申請表、計畫書 (需載明計畫名稱、目的、內容、執行期程及地點、主辦單位、人員編組及分工、預期成果及效益、經費來源、支用項目及金額概估、自籌款金額及向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設立許可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文件

【聯絡方式】

電話:07-3368333|地址:802221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未提供明確日曆日期,僅說明申請需在活動開始前 N 日辦理。

資料來源:https://outlaw.k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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