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提供「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旨在協助符合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的家庭,減輕購屋貸款利息負擔。申請對象為中華民國國民,需在國內設有戶籍,且家庭成員無自有住宅或於 2 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補貼金額依戶籍地有所不同,臺北市最高 250 萬元,新北市最高 230 萬元,其餘縣市最高 210 萬元,補貼年限最長 20 年。本補貼採評點制,將依家庭年所得、特殊條件等因素評分核定。申請人可透過線上或郵寄方式向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已成年;未成年已結婚;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家庭成員住宅狀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均無自有住宅;申請人持有、其配偶持有或其與配偶、同戶籍直系親屬、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 2 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家庭成員均無其他自有住宅;家庭年所得、每人每月平均所得、家庭動產限額及家庭不動產限額均低於戶籍所在地之標準(採計 111 年度財稅資料):/臺北市:家庭年所得低於 1,630,000 元,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 65,546 元,家庭動產限額低於 7,120,000 元,家庭不動產限額低於 9,060,000 元/新北市:家庭年所得低於 1,330,000 元,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 55,600 元,家庭動產限額低於 4,400,000 元,家庭不動產限額低於 6,300,000 元/桃園市:家庭年所得低於 1,310,000 元,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 55,920 元,家庭動產限額低於 3,020,000 元,家庭不動產限額低於 5,800,000 元/臺中市:家庭年所得低於 1,220,000 元,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 54,152 元,家庭動產限額低於 4,400,000 元,家庭不動產限額低於 5,430,000 元/臺南市:家庭年所得低於 1,010,000 元,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 49,805 元,家庭動產限額低於 3,020,000 元,家庭不動產限額低於 5,430,000 元/高雄市:家庭年所得低於 1,110,000 元,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 50,467 元,家庭動產限額低於 3,020,000 元,家庭不動產限額低於 5,430,000 元/金門縣、連江縣:家庭年所得低於 1,020,000 元,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 45,861 元,家庭動產限額低於 3,020,000 元,家庭不動產限額低於 4,200,000 元/其餘縣(市):家庭年所得低於 1,020,000 元,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 49,805 元,家庭動產限額低於 3,020,000 元,家庭不動產限額低於 5,370,000 元;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租金補貼、為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承租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
・不可申請:未符合本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條件;仍接受政府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家庭成員擁有 2 戶(含)以上住宅;申報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家庭成員重複接受 2 種以上住宅補貼;受補貼者未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 11 條第 5 項規定按月繳付貸款本息超過 6 個月;接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不符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 12 條建築物主要用途之規定;接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住宅移轉予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第三人,且未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辦理;受補貼者死亡,其家庭成員未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變更,且取得核發證明;自地自建的房屋;家庭成員持有非住宅之不動產價值扣除原住民保留地、道路用地、申請本次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及其基地價值後,高於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之家庭成員不動產限額;已辦理政府政策性房屋貸款利息補貼者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臺北市最高 2,500,000 元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新北市最高 2,300,000 元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其餘縣市最高 2,100,000 元
・補貼年限:最長 20 年
・寬限期:最長 5 年
・申請方式:線上申請至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 (https://has.cpami.gov.tw/subsidyOnline) 提出申請;或書面申請以掛號郵寄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
・重要時間點:申請受理期間屆滿後 2 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 2 個月;審查合格者於審查完成後 1 個月內依評點基準評定點數高低核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
・注意事項:本補貼採評點制,符合條件者若超過計畫戶數,將依評點高低順序核發。取得補貼證明後,應於核發證明之日起 1 年內與承貸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契約,並於簽訂貸款契約之日起 2 個月內完成撥款手續。可搭配財政部「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
最高2,500,000元
2023/08/01 ~ 2023/08/31
申請書(經由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申請者免附)、申請人及其配偶戶口名簿影本、全戶戶籍謄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12年度低收入戶證明影本(低收入戶者)、112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中低收入戶者)、112年度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特殊境遇家庭者)、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生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以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申請日前 1 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者)、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65歲以上者)、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相關證明(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身心障礙者)、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原住民)、受災 1 年內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災民)、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遊民)、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全民健康保險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重大傷病者)、戶口名簿影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 25 歲以下子女之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配偶之證明影本或已成年子女無謀生能力之證明(單親家庭)、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新婚家庭,結婚登記日應在申請日前 2 年內)、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列冊獨居老人)、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5歲以上者)、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三代同堂)、該住宅之貸款餘額證明影本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申請日前 2 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該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持有面積未滿 40 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政府公告拆遷之文件影本(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者)、出入國(境)紀錄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外僑居留證、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目前居住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號或門牌資料(目前居住已辦理建物登記住宅未達基本居住水準者)、目前居住住宅未具備衛浴設備切結書及該居住住宅之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竣工圖(目前居住住宅未具備衛浴設備者)
電話:(02)7729-8003 (諮詢服務專線,週一至週五上午8:00至下午6:00);(02)8771-2345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地址:10556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資料來源:https://pip.moi.gov.tw/V3/b/SCRB0108.aspx?KeyID=HS20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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