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社會處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提供急難救助金,旨在協助設籍彰化縣的居民,或流落彰化縣的他縣市居民,因遭遇突發事件導致生活陷入困境時獲得紓困。補助項目包含因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無法工作、財產帳戶遭凍結、已申請福利或保險給付但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困,以及其他經評估有救助需求的重大變故。救助金額依個案情況及家庭經濟狀況而異,最高可達 20,000 元。申請人需於急難事故發生日起三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流落本縣者則可向指定窗口申請。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彰化縣縣民,且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彰化縣縣民,且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彰化縣縣民,且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因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彰化縣縣民,且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彰化縣縣民,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彰化縣縣民,且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流落彰化縣之其他縣(市)民,且缺乏車資及餐費無法返鄉
・不可申請:經社會救助或福利服務後,家庭生活已獲紓解者;參加各種社會保險取得給付或依法取得損害賠償者(但取得給付或賠償後,生活仍陷於困境,經調查屬實者不在此限);同一事故已補助 1 次者;以虛偽不實之事實或文件申請救助者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低收入戶每案 20,000 元;中低收入戶每案 12,000 元;一般戶每案 10,000 元
・戶內人口因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低收入戶每案 6,000 ~ 10,000 元(特殊情形得增加,以 20,000 元為上限);中低收入戶及一般戶每案 5,000 ~ 8,000 元(特殊情形得增加,以 20,000 元為上限)
・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因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每案最高 10,000 元(特殊情形得增加,以 20,000 元為上限)
・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每案最高 10,000 元
・流落彰化縣之他縣(市)民,缺乏車資及餐費無法返鄉:救助返鄉所需鐵路乘車換票證 1 張,必要時酌情加發救助 1 餐餐費,最高 100 元(每年以申請 1 次為限)
・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每案最高 10,000 元
・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每案最高 10,000 元
・申請方式:請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流落彰化縣之他縣(市)民,缺乏車資及餐費無法返鄉者,可向彰化縣政府社會處、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第三分隊或鐵路警察局員林派出所申請。
・注意事項:受救助者,社工人員將評估並轉介衛生、教育、勞工、警察、社會福利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以協助其自立。
最高20,000元
急難事故發生日起三個月內
私章、郵局存摺封面影本、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無力殮葬者)、喪葬相關費用收據之證明文件正本(無力殮葬者)、醫療費用收據正本(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者)、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三個月內,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者)、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及失業認定證明、徵集令、受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求職登記證明(更生人出獄需有就業服務站開立證明書三張)(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因故無法工作者)、司法執行機關證明文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者;財產或存款帳戶遭強制執行、凍結者)、財產或存款帳戶遭強制執行、凍結等證明文件(財產或存款帳戶遭強制執行、凍結者)、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流落彰化縣之他縣(市)民)、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尚未給付之證明書或切結書等證明文件(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者)、社工員訪視報告書或足資認定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困之證明文件(其他重大變故者)
電話:04-7532226|地址:50001彰化市中興路100號(彰化縣政府社會處第二行政大樓)|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8:00-12:00、13:00-17:00(週六、日及例假日休息)
資料來源:https://social.chcg.gov.tw/07other/other01_con.aspx?topsn=714&cate_id=1833&data_id=8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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