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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域就業津貼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內容簡介】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提供跨域就業津貼,旨在協助失業的高齡者、中高齡者或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減輕因異地就業產生的交通、搬遷及租屋負擔,鼓勵其儘速重返勞動市場。符合資格的勞工若找到距離原居住地 30 公里以上的工作,並連續受僱 30 日,即可申請。補助項目包含每月 1,000 至 3,000 元的交通補助金、最高 30,000 元的搬遷補助金,以及每月最高 5,000 元的租屋補助金,各項補助最長可領取 12 個月。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推介跨域就業;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 30 日;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 30 公里以上;因就業有交通往返、需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或需租屋居住(搬遷後居住處所或租屋處所需距離就業地點 30 公里以內)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為失業高齡者;為失業者(中高齡者或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並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失業期間連續達 3 個月以上/非自願性離職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依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核發,最長以 12 個月為限/30 公里以上未滿 50 公里:1,000 元/月/50 公里以上未滿 70 公里:2,000 元/月/70 公里以上:3,000 元/月
・搬遷補助金:核實發給,每次最高 30,000 元
・租屋補助金:自受僱且租屋之日起,以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 60 % 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 5,000 元,最長以 12 個月為限
・申請方式: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推介跨域就業,符合申請要件且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 30 日,得向就業當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申領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於補助期間得互相變更申領,合併領取期間以 12 個月為限;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依「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及「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申領之租屋補助金、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及搬遷補助金應合併計算,租屋補助金及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申領期間最長 12 個月;搬遷補助金最高 30,000 元

【金額/折扣】

最高30,000元

【聯絡方式】

電話:(03)485-5368 分機 1713|地址:桃園市楊梅區秀才路 851 號|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 8 時 00 分至 12 時 00 分,下午 1 時 00 分至 5 時 00 分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為事件發生後 90 日內,非固定日曆日期。頁面僅提供申請表單連結,未列出其他應備文件。

資料來源:https://thmr.wda.gov.tw/cp.aspx?n=1FA573C4C16AA6CC&s=4D82FEB8E4C810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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