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推出「產業低碳轉型推動計畫」,旨在協助國內企業導入製程改善、能源轉換、循環經濟等低碳方案,以建立低碳工廠並強化產業競爭力。本計畫提供最高 50% 的補助,鼓勵單一企業或多家企業聯合申請,特別針對基本金屬、石化、水泥建材、紡織、造紙及電子資訊等六大產業。申請企業需符合特定財務及營運條件,並提交詳細計畫書,經審查通過後簽約執行。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淨值(股東權益)為正值(以申請時最近一年度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查核報告書為準;新成立者可提供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最近一期會計師期中查核/核閱報告或申請前一個月之自編財務報表);不得為陸資投資企業;申請公司於 5 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於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最近三年未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申請業者每梯次以申請一案及補助項目一項為限;申請補助項目以在我國境內應用為限;申請企業應具備從事研究發展所需之人力與專案執行及管理能力,並有實際績效;提案團隊主持人由高階主管擔任,其他成員需具相關經驗;若為電子資訊產業製程,主導提案業者或聯合提案業者之一,需取得 ISO 14064 或 14067 認證;或已提交承諾符合科學基礎減量目標倡議(SBTi),或取得碳揭露專案(CDP)最新 Climate Change C 級以上評鑑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單一企業提出申請;多家企業聯合提出申請(須由其中一家企業擔任主導單位,主導單位僅限企業);企業與法人機構共同提出申請(須由企業擔任主導單位)
・不可申請:分公司(不具獨立法人格);同一企業負責人之公司,同時申請及執行之計畫總件數超過 3 案;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除非符合例外情形);獲補助企業於研發成果產生之日起二年內,於我國管轄區域外生產或使用該成果(經核准或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核定通過後不簽約該計畫者,自同意撤銷執行日起 1 年內不得再提出計畫申請(因不可歸責原因者不在此限)
・補助比例:不得超過申請補助計畫全案總經費之 50 %
・計畫時程:最長 2 年,可展延 0.5 年
・補助科目: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或驗證費、差旅費、專利申請費
・專利申請費:國內專利每案上限 30,000 元,國外專利每案上限 100,000 元
・無形資產引進及委託研究兩項科目經費合計:不超過計畫總經費 40 %,且每 1 項補助比例應低於 50 %
・基本金屬產業製程減碳量:每案 20,000 噸以上(預估每年需達 10,000 噸以上)
・石化產業(含塑橡膠產業)製程減碳量:石化產業每案 60,000 噸以上(預估每年需 30,000 噸以上);塑橡膠產業每案 20,000 噸以上(預估每年需 10,000 噸以上)
・水泥等建材產業製程減碳量:水泥產業每案 20,000 噸以上(預估每年需 10,000 噸以上);其他建材產業 5,000 噸以上(預估每年需 2,500 噸以上)
・紡織產業製程減碳量:每案 20,000 噸以上(預估每年需達 10,000 噸以上)
・造紙產業(含印刷產業)製程減碳量:每案 5,000 噸以上(預估每年需 2,500 噸以上)
・電子資訊產業製程減碳效益:整體於計畫期程內改善之組織或產品整體減碳效益至少達 10,000 公噸 CO2e
・電子資訊產業供應鏈擴散:導入之減碳或碳盤查解決方案,應至少擴散至與主導提案業者具供應鏈關係之業者達 30 家(含)以上,其中包含至少 7 家業者達成實質減碳目標,並至少連結 23 家碳盤查資料
・申請方式:備妥資料並投件申請至經濟部工業局產業升級創新平台計畫專案辦公室
・重要時間點:審查作業時程自申請企業文件齊備之日起至計畫核定審查完竣通知申請企業之日止,不得逾 4 個月,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經審議會審核通過之計畫,應於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間 3 個月內簽訂補助契約,逾期未簽約者核准失其效力
・注意事項:補助款專戶所生之孳息及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應全數交由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繳交國庫。獲補助企業請領補助款時均需提供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
最高100,000元
2023/02/07 ~ 2023/03/23
計畫申請表及申請企業基本資料表、計畫書及附件、最近 3 年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主導企業);聯合申請之其他公司須檢附最近 1 年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若為影本須加蓋企業大小章)。若無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則須檢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財務報表。企業於計畫申請當年度始登記成立者,得以企業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以及最近一期會計師期中查核/核閱報告或申請前一個月之自編財務報表代替
電話:(02)2704-4844|地址:台北市信義路三段41-2號10樓
計畫執行期間最長 2 年,可展延 0.5 年,但頁面未提供固定的活動期間。金額為補助比例上限,非固定金額。
資料來源:https://tiip.itnet.org.tw/news_page.php?m=1&pk=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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