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
・內政部營建署為加速推動老舊社區改善居住環境,提供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鼓勵民眾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建築物重建、整建或維護。本補助主要對象為依都市更新條例核准立案的都市更新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依法成立的都市更新事業機構。補助項目涵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的擬訂經費,以及整建或維護工程的實施經費,例如建築物立面修繕、招牌拆除、管線美化、耐震能力評估與補強設計、增設昇降機等。申請人需備妥相關文件,向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的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依都市更新條例核准立案之都市更新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限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依法成立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限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受理申請之更新單元內合法建築物,以重建方式實施者,屋齡達 30 年以上;受理申請之更新單元內合法建築物,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屋齡達 20 年以上
・不可申請:申請補助案除申請第六點補助外,不得再申請其他補助
・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費(含更新會行政作業費):補助額度依都市更新重建規劃費用補助基準表(附表一)評定,不得超過實際採購金額,補助上限為 5,000,000 元
・擬訂權利變換計畫經費:補助額度依都市更新重建規劃費用補助基準表(附表一)評定,不得超過實際採購金額,補助上限為 3,000,000 元
・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費(整建或維護):補助額度依都市更新整建或維護規劃費用補助基準表(附表二)評定,不得超過實際採購金額
・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經費:補助額度依都市更新整建或維護規劃費用補助基準表(附表二)評定,不得超過實際採購金額
・結構補強設計經費:以本部核定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費用百分之 50 或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報告書所載補強總工程費之百分之 5 為限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經費(整建或維護):補助額度依都市更新整建或維護實施工程費用補助基準表(附表三)評定,不得超過實際採購金額。包含老舊建築物立面及屋頂突出物修繕、老舊招牌、突出外牆面之鐵窗及違建拆除、空調、外部管線整理美化、建築基地景觀綠美化、屋頂防水及綠美化、增設或改善無障礙設施、防墜設施、增設昇降機設備、提高建築物耐震能力等項目
・申請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依其公告受理期限內檢附應備文件辦理
・補助經費以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足部分得移至次一年度辦理或不再受理申請,並公告之;個案因情況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並報經本部同意補助者,不受屋齡限制;申請補助整建或維護實施工程範圍內存在違規物或違章建築者,如經評估不影響公共安全及公眾通行等情形且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經審議通過無須拆除者,得不列為必須施作補助項目;接受補助的建築物,除天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外,工程竣工查驗後 5 年內不得任意變更整建、維護項目或拆除重建,並應於住戶規約中載明及於所有權移轉時列入交代;同一更新單元申請相同補助項目以 1 次為限,但同一建築基地上有數幢或數棟建築物依法得分期實施都市更新時,其未獲補助部分不在此限;建物所有權人為具營利性質之公司行號者,不予補助,計算核准補助項目總工程經費時,應扣減該公司行號所應分擔之費用。但依規定免開立統一發票者,不在此限
最高5,000,000元
申請補助計畫書摘要表、申請補助計畫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住戶重建意願證明文件(得檢附同意書、都市更新會會員大會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住戶整建維護意願證明文件(得檢附同意書、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都市更新會會員大會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報告書影本或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可之文件(申請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經費者)、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結果報告書影本(申請結構補強設計費用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草案(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經費者)、都市更新會核准立案證明、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證明文件或都市更新事業機構設立證明文件(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清冊(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及補助經費計算表(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各樓層平面配置圖(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建築物地籍套繪圖(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原始竣工圖說(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建物整建或維護實施工程同意證明文件(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經費者)
補助金額需參考附表一、二、三,依申請人數、樓地板面積等條件評定,頁面未直接列出具體金額數字。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由地方主管機關公告,頁面未提供具體日期。
資料來源:https://uract.nlma.gov.tw/rule/detail/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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