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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產品冷鏈設施設備補助作業規範規定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農業部農糧署

【內容簡介】

・農業部農糧署為加速建構全國農產品冷鏈物流體系,提升農產品到貨品質與市場競爭力,提供農糧產品冷鏈設施設備補助。主要對象為從事種植、契作、加工或理集貨的農民團體或農企業,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同意的農業財團法人。每案單一年度最高可補助 30,000,000 元,補助比例依農會類別介於 50 % 至 80 %。申請單位需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函送實際營運場域轄區的農糧署各區分署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從事種植、契作、加工或理集貨之農民團體或農企業,並需提供契作名單;農企業具公司或商業登記,營業項目與農糧業務產、製、儲、銷、加工等有直接關係,且具有國產農糧作物契作契銷之相關事實;設立達 5 年以上之農民團體與農企業,且具近 5 年擇其中 3 年共同運銷、直銷量及外銷量加總之年平均達附件一所定基準量,並有佐證資料;或近 5 年擇其中 3 年辦理蔬果截切、加工型作物、地區性農產品或釀酒之年平均收購加工量達附件一所定基準量,並有佐證資料;設立未達 5 年之農民團體與農企業,擇成立後其中任一年之運銷實績或加工實績達前目基準量之 50 % 以上;農企業國產原料使用量占比應超過國產原料使用量加進口量 50 %;營運農糧產品冷鏈設施設備之土地及建築應為合法使用,且符合用地編定之用途;配合本署推動相關農業施政計畫有具體成果者(例如:取得產銷履歷或有機等農產品驗證、投保農業保險、配合政策辦理收購、加工、促銷活動、友善環境耕作、集團產區、外銷專區、統一用藥、花卉系統性作業規範等)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由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同意之農業財團法人
・不可申請:申請資料若有缺漏或錯誤,經通知期限內未補正者;計畫核定後,未於接獲通知 1 個月內依審查意見完成計畫研提並送審查核定者;已接受其他計畫補助購置相同設施設備者;虛報、套購或因故退貨者,自查核日起 5 年內不得申請本署各項設施設備補助;補助之設施設備自購置後於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規範最低使用年限內(無相對應之設施設備,則以 3 年為限)查有毀損,未於查核日起 3 個月內完成修建者,將視改善情形停止補助 1 年至 5 年;擅自處分補助之設施設備(例如出售、交換、贈與、報廢或設定他項權利等),將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 1 年至 5 年
・農糧產品冷鏈設施設備補助:每案單一年度最高 30,000,000 元
・第一類農會(1 至 12 組):最高補助比率 80 %
・第二類農會(13 至 18 組):最高補助比率 65 %
・第三類農會(19 至 25 組):最高補助比率 50 %
・申請方式:函送申請書等資料至實際營運場域轄區之農業部農糧署各區分署
・申請資料若有缺漏或錯誤,申請單位應於通知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視同放棄申請;提出申請時尚未取得土地相關證明文件,應於審查結果送達後 3 個月內補正,如需延期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展延,展延以 1 次且期間以 3 個月為限,逾期視同放棄補助資格;經審查核可為受補助單位,應於接獲通知 1 個月內依本署審查意見,於補助計畫管理作業系統完成計畫研提,並送本署計畫受理單位審查核定,逾期視同放棄;計畫展延以 1 年為限;補助之設施設備自購置後於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規範最低使用年限內(無相對應之設施設備,則以 3 年為限)查有毀損者,須於查核日起 3 個月內完成修建;補助購置之設施設備須為新品,且未曾接受其他計畫補助,並應取得所有權與使用權;補助之設施設備單筆採購之補助比例達採購金額之 50 % 以上,且補助金額達 1,500,000 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營運農糧產品冷鏈設施設備之土地及建築應為合法使用,且符合用地編定之用途;申請單位非申請項目營運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應檢附經法院公證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或租賃契約書,相關文件之有效期限應逾補助之冷鏈設施設備其行政院訂定之財物標準分類最低使用年限,無相對應之設施設備,則以 3 年為限;計畫核定前應提供申請項目營運之土地合法使用相關文件,並於核銷前提供建物使用執照;補助之設施設備應將設置前、中、後階段,分別拍照建立資料以備查核;參與本計畫補助單位,須配合本署及各區分署辦理示範觀摩等活動及相關資料蒐集,並無償提供相關圖檔文件、電子檔案及模型等用於推廣宣導與其他非營利目的;本署補助經費所購置之財產,應予註記「農業部農糧署補助:計畫編號」字樣,並於財產帳上列明,備供查核;績效優良者,得優先納入後續補助或輔導;未能配合者,本署得視情節採取輔導改善、限期檢討,及列為未來申請相關補助之重要參據;計畫受理單位應視受補助場域實際經營內容需求,輔導受補助單位於受補助場域完成後 3 年內取得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或其他相關規範(驗證);受補助單位對於設施設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設施設備自購置後於未達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規範最低使用年限前(無相對應之設施設備,則以 3 年為限),應填具附件六報請本署計畫原核定單位審核同意始得處分,處分有所得者,應按補助比率繳還本署

【金額/折扣】

30,000,000元

【應備文件】

契作名單(農民團體或農企業)、運銷或加工實績佐證資料、申請單位非申請項目營運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應檢附經法院公證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或租賃契約書,及應載明就受補助設施設備拋棄留置權、配合查核及行政執行之同意書、計畫核定前應提供申請項目營運之土地合法使用(例如: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相關文件、核銷前提供建物使用執照、申請書(如附件三)、營運計畫書、估價單(非屬「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所列之補助項目)、設備規格與尺寸詳載資料(非屬「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所列之補助項目)、計畫研提資料(經審查核可為受補助單位)、設置前、中、後階段照片資料

【注意事項】

實際補助項目參考表(附件二)、運銷或加工實績基準量(附件一)、申請書(附件三)、評分表(附件四)、查核紀錄表(附件五)、財產處分申請表(附件六)等詳細內容未在頁面提供。

資料來源:https://www.afa.gov.tw/cht/index.php?code=list&flag=detail&ids=3436&article_id=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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