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是針對勞工因傷病導致永久失能,且經治療後症狀固定、無法期待治療效果時,提供經濟保障。符合資格的被保險人可依失能程度選擇請領失能年金或失能一次金。失能年金提供每月固定給付,並可依條件加發眷屬補助;失能一次金則依失能等級給付不同日數的投保薪資。申請人需經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備妥相關文件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者
・不可申請:入獄服刑者;因案羈押、拘禁者;失蹤者
・失能年金:平均月投保薪資 × 勞保年資 × 1.55 % (最低保障 4,000 元),需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國保身心障礙年金(有國保年資者):國保月投保金額 × 國保繳費年資 × 1.3 %
・加發眷屬補助:每 1 人加發 25 % 眷屬補助,最多加發 50 %/配偶(非再婚/離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年滿 5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但如無謀生能力或扶養未成年、25 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第 1 級投保薪資之子女,不在此限);或年滿 45 歲,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 6 個月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未成年;或無謀生能力;或 25 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無謀生能力」範圍: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以外之相關社會保險;或受禁治產(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一次發給 20 個月
・失能一次金:失能程度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依失能程度分 1-15 等級,最低給付 30 日,最高 1,200 日(普通事故);或最低給付 45 日,最高 1,800 日(職災)
・失能一次金選擇權:98 年 1 月 1 日前有保險年資,且失能程度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
・失能一次金(含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計算方式: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即診斷永久失能日期)之當月起前 6 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平均日投保薪資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 30 計算之
・申請方式:請洽投保單位辦理請領手續
・注意事項: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 2 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 30 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4,000元
給付申請書、給付收據、失能診斷書、醫療檢查報告證明、全戶戶籍謄本(請領加發配偶或子女眷屬補助)、子女在學證明(請領加發配偶或子女眷屬補助)、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請領加發配偶或子女眷屬補助)、受禁治產宣告證明(請領加發配偶或子女眷屬補助)
電話:(02)2396-1266 分機:2250|服務時間:每日早上 08:00 至 晚上 10:00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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