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旨在鼓勵失業勞工提早重返職場。凡曾辦理求職登記並完成失業認定者,若在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找到新工作,並參加就業保險達 3 個月以上,即可申請。此津貼將一次性發放,金額為申請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的 50 %。申請人需備妥相關文件,親送或郵寄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曾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完成失業認定者;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再就業;參加就業保險達 3 個月以上(不計入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參加就業保險之年資)
・不可申請: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再受僱於原投保單位者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按申請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 50 %,一次發給
・申請方式:親送或逕寄勞工保險局辦理
・注意事項: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可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各縣市辦事處索取或至其網站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