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經濟產業補助,旨在推動原住民族農特產品、生態旅遊、文創產業等行銷推廣活動,並鼓勵參與國際展覽及設置拓銷據點。補助對象涵蓋地方政府、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學術研究機關以及原住民族地區的人民團體。申請案件採隨到隨審,補助金額依項目不同,最高可達 3,000,000 元,若計畫執行中能提高原住民族語言使用比率,補助上限可再增加 50 %。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地方政府;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儲蓄互助社;學術或研究機關(構);原住民族地區依法設立之人民團體
・辦理原住民族產業活動:上限 200,000 元,且至少應編列計畫總經費 50 % 自籌款
・參加國際展覽:上限 300,000 元,且至少應編列計畫總經費 50 % 自籌款
・設置拓銷據點(國內):每一據點上限 500,000 元,且至少應編列計畫總經費 30 % 自籌款
・設置拓銷據點(國外):每一個據點上限 3,000,000 元,且至少應編列計畫總經費 30 % 自籌款
・申請案件依原住民族語言使用比率,每案補助金額之上限得增加 50 %
・申請方式:隨到隨審,申請補助案件得由本會邀請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參與審查
・注意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未揭露者將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 50,000 元以上 500,000 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