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為推動原住民族音樂產業發展,提供人才培育、音樂製作及行銷兩大類補助。人才培育包含大專院校學分學程、學位學程及專業培訓活動,最高可獲 3,000,000 元補助。音樂製作及行銷則涵蓋創作、錄製、專輯/單曲發行與作品創意行銷,專輯最高補助 2,000,000 元,單曲及創意行銷最高 1,000,000 元。申請對象為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音樂產業相關法人/團體/公司,以及具中華民國國籍的創作者。人才培育類每年 2 月申請,音樂製作及行銷類每年 10 月申請,皆為申請次年度補助。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人才培育之學分(位)學程者:國內各公私立大專校院;申請人才培育之專業培訓者: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從事與音樂產業相關之法人、團體、公(工)會、公司;申請音樂製作及行銷之創作、錄製及行銷者: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或依中華民國法律登記之法人或團體,且必須為創作者;申請音樂製作及行銷之作品創意行銷者: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並具製作、發行或行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不可申請:已獲本會補助案件,於核銷結案完成前,不得申請本要點同一補助項目
・人才培育 - 學分(位)學程:每案上限 3,000,000 元,補助內容包括計畫主持人費、師資鐘點費、講座鐘點費、出席費、稿費、印刷費、編撰教材費、安排學生實習經費及其他學(課)程所需維運費用。不包括學校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及行政管理費
・人才培育 - 專業培訓:每案上限 1,000,000 元,補助經費應用於與人才培訓活動或課程相關支出(如師資鐘點費、出席費、稿費、印刷費、設施租賃費等)。不包括受補助單位經常性人事、設施設備購置費及行政管理費
・音樂製作及行銷 - 創作、錄製及行銷 - 專輯:每案上限 2,000,000 元
・音樂製作及行銷 - 創作、錄製及行銷 - 單曲及迷你專輯:每案上限 1,000,000 元
・音樂製作及行銷 - 作品創意行銷:每案上限 1,000,000 元
・若製作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比率達 50 % 以上者,每案補助金額之上限得增加 30 %
・音樂製作及行銷類補助項目包含申請案之歌手或團體、申請案所產生之製作、客座樂手、編曲、錄音、混音、母帶後期製作、裝幀設計、印刷、壓片、包裝等。不包括固定人事、器材設備購置費、旅運、食宿、禮品交際及其他與申請案之創作、錄製及行銷無涉之費用
・作品創意行銷類補助內容包括執行獲補助案之必要費用、演出製作、場地租賃、設備器材租賃、文宣品設計製作、住宿、旅運費用等。不包括固定人事、器材設備購置費、禮品交際及其他無涉獲補助案之費用
・申請方式:依申請類別,檢具相關表件向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申請
・申請文件有缺漏或格式不符者,本會得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申請者應敘明是否申請其他機關、機構或團體之補助,並應敘明已申請及已獲其他機關、機構或團體補助之金額;申請者提交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予退還;申請音樂製作及行銷類補助項目,除已發行之原住民族音樂作品創意行銷外,必須於散布、發行或公開發表前提出申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違者處 50,000 元以上 500,000 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