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推動原住民族音樂產業發展,提供人才培育、音樂製作及行銷兩大類補助。人才培育包含大專院校學分學程、學位學程及專業培訓活動,最高可獲 3,000,000 元補助。音樂製作及行銷則涵蓋創作、錄製、專輯/單曲發行與作品創意行銷,專輯最高補助 2,000,000 元,單曲及創意行銷最高 1,000,000 元。申請對象為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音樂產業相關法人/團體/公司,以及具中華民國國籍的創作者。人才培育類每年 2 月申請,音樂製作及行銷類每年 10 月申請,皆為申請次年度補助。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人才培育之學分(位)學程者:國內各公私立大專校院;申請人才培育之專業培訓者: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從事與音樂產業相關之法人、團體、公(工)會、公司;申請音樂製作及行銷之創作、錄製及行銷者: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或依中華民國法律登記之法人或團體,且必須為創作者;申請音樂製作及行銷之作品創意行銷者: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並具製作、發行或行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不可申請:已獲本會補助案件,於核銷結案完成前,不得申請本要點同一補助項目
・人才培育 - 學分(位)學程:每案上限 3,000,000 元,補助內容包括計畫主持人費、師資鐘點費、講座鐘點費、出席費、稿費、印刷費、編撰教材費、安排學生實習經費及其他學(課)程所需維運費用。不包括學校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及行政管理費
・人才培育 - 專業培訓:每案上限 1,000,000 元,補助經費應用於與人才培訓活動或課程相關支出(如師資鐘點費、出席費、稿費、印刷費、設施租賃費等)。不包括受補助單位經常性人事、設施設備購置費及行政管理費
・音樂製作及行銷 - 創作、錄製及行銷 - 專輯:每案上限 2,000,000 元
・音樂製作及行銷 - 創作、錄製及行銷 - 單曲及迷你專輯:每案上限 1,000,000 元
・音樂製作及行銷 - 作品創意行銷:每案上限 1,000,000 元
・若製作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比率達 50 % 以上者,每案補助金額之上限得增加 30 %
・音樂製作及行銷類補助項目包含申請案之歌手或團體、申請案所產生之製作、客座樂手、編曲、錄音、混音、母帶後期製作、裝幀設計、印刷、壓片、包裝等。不包括固定人事、器材設備購置費、旅運、食宿、禮品交際及其他與申請案之創作、錄製及行銷無涉之費用
・作品創意行銷類補助內容包括執行獲補助案之必要費用、演出製作、場地租賃、設備器材租賃、文宣品設計製作、住宿、旅運費用等。不包括固定人事、器材設備購置費、禮品交際及其他無涉獲補助案之費用
・申請方式:依申請類別,檢具相關表件向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申請
・申請文件有缺漏或格式不符者,本會得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申請者應敘明是否申請其他機關、機構或團體之補助,並應敘明已申請及已獲其他機關、機構或團體補助之金額;申請者提交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予退還;申請音樂製作及行銷類補助項目,除已發行之原住民族音樂作品創意行銷外,必須於散布、發行或公開發表前提出申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違者處 50,000 元以上 500,000 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最高3,000,000元
申請表(人才培育類格式如附件一)、企劃書紙本及電子檔各 1 份、經費預估明細表(人才培育類格式如附件二)、關鍵績效指標(人才培育類格式如附件三)、申請書(音樂製作及行銷類格式如附件四)、授權書(音樂製作及行銷類格式如附件六)、申請補助項目為創作、錄製及行銷者,應檢附四至十分鐘音樂作品樣帶,或其他可表現音樂風格之過往作品、申請者獲主管機關核發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明書影本及其章程;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個人申請者)、證明原住民身分之文件(若資格須具原住民身分者)、課程師資聘僱意向書或契約(學分(位)學程類)、開設課程證明文件(課程綱要及課程表)(學分(位)學程類)、校外實習單位合作意向書(學分(位)學程類)、國際合作意向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學分(位)學程類)、製作團隊成員同意參與該申請補助作品製作之合約書或合作意向書影本、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劇本之書面授權文件(若申請補助作品係改編他人著作)
電話:02-89953456 / 89953457 / 89953458|地址:242030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4F/15F/16F
申請期間為每年固定日期,但申請的是「次年度補助」。文案未明確列出活動期間。應備文件清單綜合自網頁本文及附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