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勞動部為鼓勵工會透過協商簽訂團體協約,以提升勞動條件並保障勞工權益,特訂定獎勵措施。依團體協約內容,簽約工會可獲得 5 萬元至 25 萬元不等的獎勵金。此外,協助及輔導其他工會完成簽約的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也可申請最高 5 萬元的獎勵金。申請者需在簽訂團體協約後一年內,以掛號郵件或自行送件方式向勞動部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依團體協約法簽訂團體協約之工會;協助及輔導工會完成簽訂團體協約之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
・不可申請:曾依本要點規定受獎勵之對象,自獎勵年度起三年內不得提出申請(但與不同雇主或雇主團體簽訂團體協約者,不在此限);申請輔導工會簽約獎勵如為工會,於協助及輔導其他工會完成團體協約簽約前五年內,須有簽訂團體協約事實;申請獎勵之團體協約,以一次為限
・簽訂團體協約之工會獎勵金:依團體協約內容給予 50,000 元 ~ 250,000 元
・協助及輔導工會簽約之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獎勵金:最高 50,000 元
・申請方式:掛號郵件、快捷郵件、包裹郵件、自行送件或其他可供查詢交寄日期之方式
・注意事項:申請書件有欠缺,經通知補正者,應於補正通知送達之次日起 14 日內完成補正程序,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最高250,000元
簽訂團體協約後一年內
申請書 (附件二)、團體協約影本、本部或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函影本、工會之登記證書影本、切結書 (附件三)、輔導工會簽訂團體協約證明表 (附件四)
獎勵金額依附件一規定辦理,但附件一未提供,因此無法列出各類別的具體獎勵金額。申請地址未明確列出,僅有勞動部總機地址。
資料來源: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296/28314/node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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