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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勞動部補助工會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

財經金融 全台 期限 2026-08-15

【主辦單位】

勞動部

【內容簡介】

・勞動部提供工會會所房舍修繕維護補助,旨在促進工會會務正常運作並增進服務會員功能。此補助最高可達計畫經費的 90 %,上限為 200,000 元。申請對象為全國性總工會、聯合會、省(市)級總工會、聯合會、縣(市)級總工會及勞動部直接輔導的工會,其申請修繕的房舍屋齡需達 10 年以上,且為工會自有、政府撥用或租用房舍。申請期間為 2026 年 1 月 23 日起至同年 8 月 15 日止,工會需備齊相關文件郵寄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工會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修繕維護之房舍屋齡應達 10 年以上;修繕維護之房舍為工會自有、各級政府機關撥用或向各級政府機關、國營事業租用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全國性總工會;全國性聯合會;省(市)級總工會;省(市)級聯合會;縣(市)級總工會;勞動部直接輔導之工會
・不可申請:工會經本部核定房舍修繕維護部分經費補助,5 年內重複申請者(但房舍嚴重損壞致有重大安全危害之虞,且申請維修部分與 5 年內受補助維修部分無重複,經本部核定者不在此限)
・會所房舍修繕維護補助:最高為工會修繕維護計畫經費之 90 %,且不得超過 200,000 元(向各級政府機關或國營事業租用者,本部得酌予減少補助金額)
・補助項目:硬體設施(屋頂、天花板、地板、內外牆壁、室內隔間、給水、排水及電路管線)、廚衛設備、門扇、窗戶、燈具、工會招牌之修繕維護,以及其他經本部認定項目
・申請方式:郵寄(以郵戳為憑),直轄市、縣(市)級總工會並應同時副知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注意事項:逾期申請或年度編列補助經費用罄後,不予受理;申請案件採依序審查,受理期間累積達適當案量時,進行該等案件之審查;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受補助工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留存於受補助工會之支用單據應妥善保存;工會應依所報計畫及本部核定經費預算確實執行,經查明有不符指定用途、未依本要點或所報計畫及核定經費預算執行,本部已核給是項補助經費者,除追繳所補助之經費外,並得視其情節輕重列為本部未來 3 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未依規定項目辦理結報者,得視情節輕重列為不予補助之考量;工會經本部補助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經費,未於當年度內執行者,追繳補助金額;本部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工會辦理修繕維護之執行情形,並得加以稽核、考評;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金額/折扣】

200,000元

【期間】

2026/01/23 ~ 2026/08/15

【應備文件】

修繕維護項目實施計畫書、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狀影本(租用房舍者應加附租賃證明文件影本),並均應加蓋「與正本相符」證明章、經費概算表(向 2 個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者之項目及金額)、2 家以上廠商估價單(應載明修繕項目、規格、數量、單位、單價及總價,且須加蓋店章、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私章)、施工前之預定修繕維護項目照片

【聯絡方式】

電話:02-85902822

【注意事項】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屬於通用行政樣板,不列入應備文件。

資料來源:https://www.mol.gov.tw/1607/28752/28774/28776/28778/30732/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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