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推出「114年導入家禽產業淨零智慧循環永續設施(備)補助」,旨在協助養禽場及孵化場改善硬體設施,提升生產效能、生物安全,並朝精準管理與降低碳排放的永續目標邁進。符合資格的畜牧場或孵化場,可申請多達三項補助項目,涵蓋智慧監測、飼養管理、集蛋系統、高床設施、生物安全強化、智慧雷射驅鳥、孵化設備、雛禽運輸、自動化鏟斗機及高壓噴霧消毒車等。各項目補助比率最高可達未稅金額總價的 50 %,單項最高補助金額從 75,000 元至 5,000,000 元不等。申請者需將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寄送至指定的產業協會辦理,並須於 2025/10/31 前完成設施安裝。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畜牧場(含種禽場)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新(改)建場須領有 2025 年縣(市)政府核發之畜牧設施使用執照;除禽舍生物安全強化設施(備)外,其餘補助項目之禽舍型態限定「密閉式禽舍」或「非開放式禽舍」申請;「密閉式禽舍」或「非開放式禽舍」如因「丹娜絲颱風」毀損造成禽舍型態不符合定義,需取得公務機關開立 2025 年「丹娜絲颱風」災損證明,且需於 2025/10/31 前恢復為「密閉式禽舍」或「非開放式禽舍」;畜牧場登記證載明之事項須與目前畜牧場狀況符合;畜牧場、孵化場等建築設施須為自有,且為合法使用;申請者須於 2025/10/31 前完工;補助項目認定日期:自 2025/01/01 起新購置設施(備),且須為新品;若申請者自行購置國外進口設施(備),須為 2025 年進口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孵化場具備畜牧場登記證,且有登載孵化場(室)設施者;孵化場若為農地須具有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文件(需包含孵化場(室)),且領有縣(市)政府核發之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者(需包含孵化場(室));孵化場非為農地須具有縣(市)政府核發之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者
・不可申請:已申請第一階段補助者,不得於第二階段以撤案、註銷等方式變更申請內容(取得公務機關開立 2025 年「丹娜絲颱風」災損證明者不在此限);若 2023-2024 年申請「疫後增進畜牧業經濟韌性協助措施-禽舍改建升級計畫」且完成領取補助款,申請補助項目一至五項須為畜牧場內不同棟之禽舍,若為同一棟則不予補助(取得公務機關開立 2025 年「丹娜絲颱風」災損證明者不在此限);不得同時申請「疫後增進畜牧業經濟韌性協助措施-禽舍現代化升級計畫」補助;申請本補助之設施(備)不得重複於本計畫或政府相關機構申請補助;申請本補助之設施(備)以非中國大陸廠牌為原則,否則不予補助;未能配合農業部及畜產會查核設施(備)利用情形及配合推行國內家禽產業之相關政策,或履行合約者,應退回所有補助款項,且即日起至 2028 年內不得再申請畜產會或受理單位相關補助;受補助購置之設施(備)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印「財物標準分類」最新版規定之最低使用年限內不得變更使用或出租、轉讓
・環境感測器、控制器、作動機具等智慧監測相關機具:補助比率為未稅金額總價 50 %,每場最高補助上限為 1,000,000 元
・飲水線、給料線、照明線、保溫機具、自動秤重等飼養管理相關機具:補助比率為未稅金額總價 50 %,每場最高補助上限為 1,000,000 元
・禽場集蛋系統等相關設施(備):補助比率為未稅金額總價 50 %,每場最高補助上限為 1,000,000 元
・高床設施(備):補助比率為未稅金額總價 50 %,每場最高補助上限為 1,000,000 元
・禽舍生物安全強化設施(備):補助比率為未稅金額總價 50 %,每場最高補助上限為 200,000 元
・智慧雷射驅鳥設備:補助比率為未稅金額總價 50 %,最高補助上限為 75,000 元
・種禽場、孵化場之孵化或發生設備:補助比率為未稅金額總價 50 %,每場最高補助上限為 1,000,000 元
・中大型隧道式連續孵化系統或智慧型單箱孵化系統:補助比率為未稅金額總價 50 %,每場最高補助上限為 5,000,000 元
・雛禽運輸、使用關聯設備:每場限申請一輛/3.5 公噸以下車廂:補助比率為未稅金額總價 50 %,最高補助上限為 300,000 元/3.5 公噸(含)以上車廂:補助比率為未稅金額總價 50 %,最高補助上限為 900,000 元
・自動化鏟斗機:補助比率為未稅金額總價 33 %,每台最高補助上限為 300,000 元,每場限申請一台
・高壓噴霧消毒車(需通過農機性能測定):補助比率為未稅金額總價 50 %,每台最高補助上限為 200,000 元,每場限申請一台
・申請方式:將申請書及相關資料逕寄受理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養雞協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養鴨協會、中華民國養鵝協會、中華民國養火雞協會或中華民國鵪鶉協會),以郵戳日期為憑,逾期不受理
・注意事項:每一畜牧場負責人為申請者,且該申請者限申請一場,至多申請三項補助項目;各項工資、施工費用、試車、雜支及耗材等項目不列入補助範圍;若需變更設備製造商、型號、尺寸及數量等,須於 2025/10/15 前向受理單位提出異動申請,經同意變更則以變更結果驗收;驗收通過者須於驗收通過起 5 個工作日內,最遲不得超過 2025/12/15,送交撥款應檢附之文件給受理單位;受補助購置之設施(備)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印「財物標準分類」最新版規定之最低使用年限內不得變更使用或出租、轉讓,否則應依設施(備)折舊及補助比例退還農業部;申請��補助之設施(備)必須為新品,且不得重複於本計畫或政府相關機構申請補助,並以非中國大陸廠牌為原則;接受補助業者應配合農業部及畜產會查核設施(備)利用情形及配合推行國內家禽產業之相關政策,農業部及畜產會得於計畫執行期間查驗受補助設施(備),並於本計畫結束 3 年內有義務配合相關追蹤查驗及成效展示與觀摩工作;若有任一品項驗收時判定為舊品,則該項舊品及其配件不予補助;現場驗收補助設施(備)時,若計算設施(備)數量、尺寸及規格較核定少,則按比例扣除補助金額;各補助項目之正備取依評分表之加總作為排序依據,同分者以權重高低排定順序;各項補助場數與金額得視實際審查結果,經審查委員會議決議後調整;正取者將由受理單位以公函通知;審查通過之申請者,應於收到審查結果通知函件後,於 14 個工作天內依審查委員會審查結果與受理單位完成合約簽訂手續,逾期視同放棄,並由備取遞補,簽約後不得變更簽約受補助單位(申請者);現場驗收以一次為限;驗收時,須請施作廠商代表備妥相關設備至現場會驗;申請補助期間,如遇各項因素須放棄申請補助時,務必告知受理單位並填寫放棄��明書(附件八);受補助業者請妥善保存補助合約書及發票影本,屆時請自行提交前揭文件至稅務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