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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紀錄片製作補助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內容簡介】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為提升我國紀錄片內容與品質,鼓勵業者製作紀錄片,特別推出「113年度紀錄片製作補助」。本補助旨在支持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的電影片製作業、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每案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核定製作成本總金額的 49%。此外,若紀錄片製作包含 5.1 聲道環繞音效,系列型紀錄片每集可額外申請最高 100,000 元,非系列型紀錄片全案最高可申請 200,000 元。申請者需於公告期間內,透過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進行線上申請及上傳相關電子檔。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影片製作業、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紀錄片之原產地應為中華民國;未曾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所載紀錄片製作企畫,經本局核定公告獲補助(但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於簽約後放棄製作,經本局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且前開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無溢領補助金情形,該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仍得以同一紀錄片製作企畫申請補助);申請補助之紀錄片各集應於 2023/12/31 前未曾發行、散布、公開傳輸、公開播送或公開映演(影展映演者不在此限);紀錄片之製作人、導演、執行製作、企劃、監製、主持人,各職務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紀錄片之技術人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紀錄片視訊格式應為 1920×1080 廣播級 HD(含以上)規格或 4K(3840x2160)廣播級 Ultra HD(含以上)規格;紀錄片音訊格式應為 1/2軌立體聲,3/4軌相同立體聲或 5.1聲道環繞音效;紀錄片之後製作項目應於國內完成(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紀錄片屬合資製作者,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額逾該紀錄片預估及實際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一
・不可申請: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獎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因違反文化部補助、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結餘款、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或賠償金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設置之行政法人;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紀錄片已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或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文化部設置之行政法人補(捐)助(配合文化部政策推動,於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紀錄片屬政府機關(構)委製,或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設置之行政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補(捐)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所製作、委製、合製或補助
・紀錄片製作補助:每一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該申請案企畫書所載紀錄片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 49 %
・5.1聲道環繞音效補助(系列型):每集最高 100,000 元
・5.1聲道環繞音效補助(非系列型):全案最高 200,000 元
・申請方式:應於報名期間內,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grants.moc.gov.tw/Web/)進行線上申請及上傳電子檔
・重要時間點:紀錄片應於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之日起 18 個月內完成製作,並應首次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首次公開上映完畢
・補助金應專款專用於與紀錄片製作相關之項目,不包括紀錄片製作之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行政管理費等項目;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紀錄片參加國外活動、影視展或報名獎項時,均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參加;獲補助紀錄片各集片尾應明示「本片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紀錄片製作補助」或類似文意;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本局得停止受理、解除補助契約且不核算、不撥付補助金,獲補助者不得要求任何補償或賠償

【金額/折扣】

最高200,000元

【應備文件】

紀錄片製作企畫(包含紀錄片名稱、發音語言、類型、總集數、總長度及每集長度、田野調查研究目的方法說明、拍攝動機觀點主題說明故事大綱主要人物已拍攝素材預計拍攝內容表現美學及拍攝價值與效益、紀錄片對產業提升助益說明、紀錄片視訊及音訊規格說明、紀錄片製作及公開發表規劃)、紀錄片完成帶、粗剪帶、樣帶或導演過往作品剪輯、紀錄片著作財產權說明、工作團隊說明,並應檢附合作意向書及國籍證明、紀錄片製作經費及資金說明(包含製作總經費預估明細表、資金結構說明及證明文件)、相關文件(申請者屬電視事業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照影本;申請者屬電視節目製作業者,應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如為財團法人者,應附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申請者屬電影片製作業者,應附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影片製作文意之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三年紀錄片製播績效、最近三年國內外獲獎及參賽紀錄、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報稅報表)、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之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證明、其他依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中文譯本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與活動期間需另行公告,頁面未提供具體日期。聯絡電話與地址為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資訊,非主辦單位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之聯絡方式。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46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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