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能源署
・經濟部能源署為推動節能減碳政策,鼓勵法人、公法人及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醫療機構,汰換老舊設備並使用高效率動力與公用設備,以提升產業生產效能及整體能源使用效率。本補助針對購置符合能源效率規範的空氣壓縮機、風機、泵及低壓三相鼠籠型感應電動機等新品設備提供補助,金額依設備類型、功率及能源效率等級而異。單一補助對象同一年度最高可獲 500 萬元補助,年營業額達 1 億元以上者最高 1,500 萬元,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者其補助金額可依補助基準乘以 1.2 倍。申請者需先購置並安裝設備,再於能源署公告的受理申請期間內,完成線上資料填報並郵寄應備文件至指定收件處。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依法設立之公法人;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醫療機構;購置的產品需為能源署公告補助購買期間內所購置的空氣壓縮機、風機、泵及低壓三相鼠籠型感應電動機之完整新品產品,且空氣壓縮機、風機及泵需已內含電動機;購置的產品需符合能源效率要求及能源效率標示規範,並登錄備查於能源署所設「動力及公用設備補助產品系統」;安裝於補助產品之電動機,若屬感應電動機,能源效率應達International Efficiency 3(簡稱IE3)以上等級,並登錄備查於能源署所設「容許耗用能源效率基準管理系統」;屬補助產品之電動機及安裝於補助產品之電動機,需非貿易法第十一條限制輸出入之貨品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內「輸入規定」欄列內有「MP1」代號者;安裝於補助產品之可變速裝置(變頻器)亦同
・不可申請:申請者不符補助對象之資格;購置之產品未經登錄備查於「動力及公用設備補助產品系統」,或其登錄遭註銷;應備文件未依規定加蓋申請者及負責人章,且未依通知期限完成補正;應備文件未齊備、未符合規定,或文件內容有偽造、變造或模糊不清致無法審核,且無法補正或未依通知期限完成補正;產品購買發票日期未在補助購買期間內;申請補助日期逾受理申請期間;申請補助金額超過第三點第三款規定補助金額上限之部分;無正當理由而規避、妨礙或拒絕能源署或受委託專業機構(單位)依第六點第二項或第八點規定辦理之相關查核作業;經查補助產品有未安裝使用或有囤積之情事;經查政府相關資訊認定申請者或受補助者現況為歇業或停業;受補助產品無正當理由於補助款撥付後五年內轉賣或處分;同一受補助產品業已獲本要點補助,或經其他政府機關(計畫)補助;有浮報、虛報、虛偽買賣或偽造、變造不實文件之情事;其他違反法令或顯然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情事
・空氣壓縮機 (固定轉速迴轉式,d=25):3.7kW至75kW 每kW 2,500 元;大於75kW至200kW 每kW 2,400 元
・空氣壓縮機 (固定轉速迴轉式,d=15):3.7kW至75kW 每kW 900 元;大於75kW至200kW 每kW 700 元
・空氣壓縮機 (活塞式,d=15):3.7kW至22kW 每kW 1,100 元
・空氣壓縮機 (活塞式,d=5):3.7kW至22kW 每kW 1,000 元
・空氣壓縮機 (可變轉速迴轉式,d=30):7.5kW至75kW 每kW 3,200 元;大於75kW至200kW 每kW 3,000 元
・空氣壓縮機 (可變轉速迴轉式,d=25):7.5kW至75kW 每kW 1,500 元;大於75kW至200kW 每kW 1,200 元
・風機:0.75kW至37kW 每kW 2,200 元;大於37kW至75kW 每kW 2,000 元;大於75kW至150kW 每kW 2,400 元;大於150kW至200kW 每kW 2,400 元
・泵 (C80單段):0.75kW至37kW 每kW 3,000 元;大於37kW至75kW 每kW 2,800 元;大於75kW至150kW 每kW 3,600 元;大於150kW至200kW 每kW 4,000 元
・泵 (C40多段):0.75kW至37kW 每kW 3,500 元;大於37kW至75kW 每kW 3,300 元;大於75kW至150kW 每kW 4,100 元;大於150kW至200kW 每kW 4,500 元
・低壓三相鼠籠型感應電動機 (IE4):0.75kW至200kW 每kW 700 元
・補助上限:同一補助對象同一年度補助金額以 5,000,000 元為限
・補助上限:年營業額新臺幣 1 億元以上者,以 15,000,000 元為限
・中小企業加成:補助金額依補助基準乘以 1.2 倍
・申請方式:線上填報資料後,備齊應備文件郵寄至能源署指定之收件處所
・注意事項:申請日期以應備文件郵寄送達能源署指定之收件處所認定之,惟以掛號郵寄者依交郵當日郵戳為憑。預算經費用罄時,能源署得公告提前終止補助
最高15,000,000元
動力與公用設備補助申請暨自我檢查表、購買補助產品之統一發票收執聯(需有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產品品名及型號,發票日期須在補助購買期間內)、補助產品與產品裝置地點之彩色照片(需清楚呈現補助產品能源效率標示)、申請者資格證明文件(公司者檢附最新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中小企業者另檢附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證明文件;其他法人檢附相關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登記之文件及最近一年結算申報書;醫療機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件)、補助產品安裝地址最近一期之電費收據影本、申請者之金融機構帳號,並附金融機構存戶帳號封面影本、補助產品自用聲明與切結書
電話:03-5820300|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 ~ 16:30 (例假日及國定假日除外)
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由能源署每年公告,頁面未提供具體日期。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為通用行政樣板,不列入應備文件。
資料來源:https://www.mdss.org.tw/subsidy/info/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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