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社會處提供中低收入老人醫療及看護兩項補助。醫療補助針對設籍屏東縣、列冊中低收入老人,因嚴重傷病且醫療費用非本人或扶養義務人能負擔者,依家庭總收入標準,補助 60 %至 70 %的醫療費用,每人每年最高可達 30,000 元或 50,000 元。看護補助則針對設籍屏東縣、年滿 65 歲且列冊中低收入戶或具領中低老人生活津貼者,因嚴重傷病住院需僱請專人看護,依身分別每日補助 900 元至 1,800 元,每人每年最高 30,000 元或 60,000 元。兩項補助皆需於出院、就醫或看護行為結束後 3 個月內向戶籍所在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屏東縣;列冊之中低收入老人;因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1.5 倍,且最近三個月所生醫療費用累計達 30,000 元以上(適用於醫療補助);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2.5 倍,且最近三個月所生醫療費用累計達 50,000 元以上(適用於醫療補助);年滿 65 歲,且列冊之中低收入戶或具領中低老人生活津貼者,罹患嚴重傷病,經證明住院期間需僱請專人看護(適用於看護補助)
・不可申請:入住隔離病房、加護病房、呼吸照護病房、呼吸照護中心期間(適用於看護補助)
・中低收入老人醫療補助(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1.5 倍者):補助 70 %,每人每年最高 50,000 元
・中低收入老人醫療補助(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2.5 倍者):補助 60 %,每人每年最高 30,000 元
・中低收入老人醫療補助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
・中低收入老人傷病住院看護費補助(低收入戶):每人每日最高 1,000 元,每一年度最高 60,000 元
・中低收入老人傷病住院看護費補助(低收入戶老人):每人每日最高 1,800 元,每一年度最高 60,000 元
・中低收入老人傷病住院看護費補助(中低收入老人):每人每日最高 900 元,每一年度最高 30,000 元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公所辦理
・注意事項:申請人如因戶籍遷移,應向戶籍遷入地之社政主管機關敘明其已獲得補助事實。如有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應即停止補助並追回其已領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