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社會處
・屏東縣政府社會處提供中低收入老人醫療及看護兩項補助。醫療補助針對設籍屏東縣、列冊中低收入老人,因嚴重傷病且醫療費用非本人或扶養義務人能負擔者,依家庭總收入標準,補助 60 %至 70 %的醫療費用,每人每年最高可達 30,000 元或 50,000 元。看護補助則針對設籍屏東縣、年滿 65 歲且列冊中低收入戶或具領中低老人生活津貼者,因嚴重傷病住院需僱請專人看護,依身分別每日補助 900 元至 1,800 元,每人每年最高 30,000 元或 60,000 元。兩項補助皆需於出院、就醫或看護行為結束後 3 個月內向戶籍所在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屏東縣;列冊之中低收入老人;因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1.5 倍,且最近三個月所生醫療費用累計達 30,000 元以上(適用於醫療補助);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2.5 倍,且最近三個月所生醫療費用累計達 50,000 元以上(適用於醫療補助);年滿 65 歲,且列冊之中低收入戶或具領中低老人生活津貼者,罹患嚴重傷病,經證明住院期間需僱請專人看護(適用於看護補助)
・不可申請:入住隔離病房、加護病房、呼吸照護病房、呼吸照護中心期間(適用於看護補助)
・中低收入老人醫療補助(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1.5 倍者):補助 70 %,每人每年最高 50,000 元
・中低收入老人醫療補助(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2.5 倍者):補助 60 %,每人每年最高 30,000 元
・中低收入老人醫療補助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
・中低收入老人傷病住院看護費補助(低收入戶):每人每日最高 1,000 元,每一年度最高 60,000 元
・中低收入老人傷病住院看護費補助(低收入戶老人):每人每日最高 1,800 元,每一年度最高 60,000 元
・中低收入老人傷病住院看護費補助(中低收入老人):每人每日最高 900 元,每一年度最高 30,000 元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公所辦理
・注意事項:申請人如因戶籍遷移,應向戶籍遷入地之社政主管機關敘明其已獲得補助事實。如有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應即停止補助並追回其已領之費用。
最高60,000元
申請書、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所之自付費用收據正本(3 個月內)、醫生診斷確有醫療必要之證明文件(診斷證明書)、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或申請人或具領人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調閱醫療紀錄授權同意書(醫療補助適用)、領據、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全戶戶口名簿影本(看護補助適用)、看護費用收據正本(看護補助適用)、醫院之主治醫師出具之需僱請專人看護證明正本(看護補助適用)、照顧服務員身分證影本及職前訓練結業證書(或丙級技術士證照、病房服務員轉銜訓練證明)影本(看護補助適用)、切結書(補助款為本人請領則免付)
電話:(08)732-0415(總機),醫療補助分機 5387,看護補助分機 5365|地址:900219屏東市自由路527號|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8:00~12:00 13:00~17:00
申請期間為事件發生後 3 個月內,非固定日曆期間。醫療補助的家庭總收入標準有兩種,對應不同的補助比例和最高金額。看護補助的對象和金額依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老人、中低收入老人而異。
資料來源:https://www.pthg.gov.tw/planjdp/cp.aspx?n=6002b120e13be406&s=CCF2E3BEAEC4E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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