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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原住民就業促進津貼

財經金融 全台 期限 2001-12-31 已過期

【主辦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內容簡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協助失業原住民迅速再就業並維持基本生活,推出多項就業促進津貼。這些津貼涵蓋尋職、臨時工作、職業訓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以及鼓勵雇主僱用原住民的獎助金,並提供就業推介媒合津貼給相關機構,同時補助原住民勞動合作社的經營人員薪資。對象包括 15 歲至 65 歲的失業原住民、僱用原住民的事業單位、推介就業的服務機構及原住民勞動合作社。各項津貼金額與補助方式多元,例如求職交通津貼每人次最高 1,250 元,臨時工作津貼每日 542 元,訓練生活津貼每月 12,000 元,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最高 100 萬元額度內由政府負擔年息 6 %,雇主僱用獎助金每名每月最高 7,500 元。申請者需透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並注意部分津貼有領取次數或擇一請領的限制。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年齡介於 15 歲至 65 歲,或未滿 15 歲但已國中畢業,且具工作能力與工作意願之失業原住民;推介其就業之政府指定立案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政府委託從事就業促進之相關機構、團體;僱用失業原住民之事業單位;經社政單位核准設立之原住民勞動合作社
・不可申請:已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者,不得再領取求職交通津貼;領取本津貼如不合本要點之規定者,除追回已給付津貼及喪失給付資格外,2 個會計年度內不得再申請本會規定之任何津貼;已領取類似性質之補助或津貼者,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各項津貼
・求職交通津貼:每人次 500 元,特殊情況最高 1,250 元,每人每年度以 4 次為限
・臨時工作津貼:每日 542 元,最長以 6 個月為限(限關廠歇業、參加職業工會且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農保,或負擔家計之失業原住民,且每戶以 1 人為限)
・訓練生活津貼:每人每月 12,000 元,如有撫養親屬每戶每月加給 3,000 元,最長以 12 個月為限
・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全額補助報名費、學術科測驗費及證照費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貸款本金 100 萬元額度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按月負擔年息 6 %貸款利息(如貸款利率低於 6 %,以實際貸款利息計算),最長為 5 年
・僱用獎助津貼(僱用 1 名):每月補助雇主 5,000 元
・僱用獎助津貼(一次僱用 5 ~ 10 人):每名每月補助雇主 5,500 元
・僱用獎助津貼(一次僱用 11 ~ 30 人):每名每月補助 6,000 元
・僱用獎助津貼(一次僱用 31 ~ 50 人):每名每月補助 6,500 元
・僱用獎助津貼(一次僱用 51 人以上):每名每月補助 7,500 元,本津貼最長以 12 個月為限
・就業推介媒合津貼(推介成功連續工作達 3 個月以上):每名發給 5,000 元
・就業推介媒合津貼(推介失業原住民辦妥求職登記):每人發給 500 元
・就業推介媒合津貼(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應徵並寄回回覆卡):加發 1,500 元,後兩項津貼每人每年以 1 次為限,擇一請領
・原住民勞動合作社經營人員及業務行銷人員津貼:每合作社補助進用經營人員及業務行銷人員各 1 人,最長以 3 年為限,第一年補助薪資 75 %,第二年補助薪資 50 %,第三年補助薪資 25 %
・申請方式: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按申請順序核辦
・注意事項:尋職津貼除求職交通津貼外,其他各項津貼僅能擇一請領,每年度以 1 次為限;訓練津貼則以在 2 個會計年度內申領 1 次為限

【金額/折扣】

最高100萬元

【期間】

2001/08/15 ~ 2001/12/31

【聯絡方式】

電話:02-2707-2848|地址:106 臺北市信義路三段 162-12 號玫瑰大樓 3 樓

【注意事項】

本要點為 2001 年發布之法規,已於 2001/12/31 停止實施,屬已過期政策。文案未列出具體申請辦法及應備文件清單,僅為法規要點。

資料來源: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290091014600-090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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